在逃人员朱忠身份
失信被执行人
朱忠
发布时间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457号
组织机构代码
立案日期
省份
江苏
执行案号
(2018)苏1102执1876号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人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朱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斗斗金,合计130757.92元(利息、滞纳金等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至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滞纳金标准计算)。 二、被告朱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朱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 代理
:男
身份证:3303031972****1211
住址扒销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春笑朱宅巷
案号:(2021)浙0303执429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性陆闷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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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首毁区瑶溪街道朱宅巷
案号:(2021)浙0303执429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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