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高利贷的定罪(法律对高利贷的定罪标准)
德国的法律对于抢劫怎么定罪?
根据德国《刑法典》(2002)规定,抢劫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严重的抢劫,处3年以上自由刑,抢劫致死,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附:《刑法典》(德国,2002)
第249条(抢劫)(1)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用暴力或以身体或生命受到现实危险相威胁抢劫他人动产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2)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第250条(严重的抢劫)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上自由刑:
1、行为人或参与人在实施抢劫时,
a.携带武器或其他危险工具的,
b.携带其它器械或工具,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止或制服被害人的反抗的,
c.抢劫行为有致被害人的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或
2.行为人作为为继续实施抢劫或盗窃而成立的犯罪团伙,与团伙成员结伙抢劫的。
(2)行为人或参与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自由刑:
在行为时使用武器或其他危险器械的,
在第1款第2项情形下携带武器的,或
行为导致他人
a.身体被严重残酷对待的或
b.有死亡危险的。
(3)在第1款和第2款情形下,如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第251条(抢劫致死)
行为人通过抢劫(第249条和第250条)至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毁坏1.5亩林地法律怎么定罪?
要看是用来做什么用。如果只是砍伐林木,就属于滥伐林木;如果是用来种植农作物,就属于毁林开垦;如果是用来建设房屋、堆放建筑垃圾等,就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毁坏1.5亩林地,应该属于情节轻微,一般会被行政立案,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放高利贷法律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包括两种基本模式,借入和借出。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相关文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利率高于4倍的属于高利贷。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以年息24%为标准,年息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年息高于24%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对发放高利贷这种借出行为,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观点1: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入罪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放高利贷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该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但高利贷易诱发犯罪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它们之间是两回事。而且我国刑法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放高利贷行为与犯罪等同。从本质上讲,放高利贷行为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借贷行为,不能因为一时形势之需将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违背刑法谦抑原则。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在“放高利贷行为不入罪”大原则下,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二是高利贷牵连其他刑事犯罪的,依法处理。比如为讨回高利贷可能出现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追讨手段,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观点2: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该
观点认为,放高利贷行为不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可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高利贷第一案”的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经武汉市公安局层层请示,公安部批复:“涂汉江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某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某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汉江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而这一批复也是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拟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如2010年4月,上海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批捕高利贷案件。
《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还是错啊?
这是刑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部法律的诞生从研讨、制定、会议通过、颁布、最后到施行(我只是说的大概的程序)要经过立法部门多少讨论、研究才能通过,法律本身就是严肃的,所以是不可能出错的。
用硝煮肉犯什么法律、定罪妈?
你好,用工业级硝加工肉类制品违反《刑法》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用食品添加剂硝超量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不超量合法。
法律规定诈骗多少定罪在苏州?
江苏诈骗罪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立案追究,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多次诈骗的;
(六)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吗?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是正确的。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有二个方面的要求:
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西周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1.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统治者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2.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3.汉代亲属相隐制度。亲属相隐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执行制度。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高利贷2点算是什么意思,法律如何界定高利贷?
2点即利率为2%,根据最新司法解释,2点的利率不属于高利贷了,法律是保护的。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使量刑定罪开始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是量刑定罪,开始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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