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行为包括(法律的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行为包括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司法警察的行为法律规范包括?
司法警察行为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司法警察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警察实施警务活动提供了行为主体适格,行为内容正当,行为权限有据,行为程序合法的标准和指引。
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 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 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经济行为也是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做所为参加经济活功的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例子?
简单的说,你签一个合同就是法律行为
你拣到一千块钱就是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件;
一,行为包括: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包括:
A、依内容分类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其他行为;
B、依效力分类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包括:
A、无因管理行为;
B、部分不当得利行为;
C、正当防卫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E、侵权行为;
F、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的区别?行为结果与法律后?
行为结果是指一个行为所产生的事实的后果,而法律后果是对一个行为实施后法律给予他的评价,即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产生什么法律责任,获得何种权利等等。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举例?
如借款合同中借款是主法律行为,担保是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同法律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它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们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包括作为(即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
成立要件:
(1)必须是外部表现出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人们的心理活动;
(2)必须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在暴力威胁下的行为都不能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具有多样性。有单方的(如遗嘱)、双方的(如合同)、共同的(如建立社团),有有偿的(如购销)和无偿的(如赠与)等形式。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成立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三、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
1、法律效力。
2、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3、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4、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详细解读
对人的效力
①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②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①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生效时间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各国普遍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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