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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实质要件有哪些法律冲突

2023-06-01 15:17:27法律论文1

一、涉外结婚实质要件有哪些法律冲突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

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

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

(二)法定婚龄方面。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

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

(四)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

我国禁止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愈者结婚;瑞典禁止癫痫病人结婚;美国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有7个州禁止传染病人在传染期结婚。

(五)一夫一妻制。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是,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仍然允许一夫多妻制。新加坡《穆斯林婚姻法》允许穆斯林男子同时与四个女子结婚。

二、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需要优先遵守地方性法规。

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立法权威性和权利优先原则,部门规章应该以地方性法规为基础和参考。

如果存在冲突,需要对规定进行比对和权衡,优先遵守地方性法规。

如果部门规章更优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考虑在地方性法规框架内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实践中,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往往会出现冲突,这也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行中进行完善和协调。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倡导和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优化,以更好地完善地方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部门规则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遵从地方性法规,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遵从国家性法规,如果部门法规损害员工利益,与地方、国家法规冲突必须废除并赔偿。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为了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升大对民商事法律冲突加以适当的解决是十分必要的。国际上的实践,主要有如下两种方法:

(一) 冲突法解决方法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最早便开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袭至今的方法,是运用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换言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讲的是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就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冲突规范不可否认具有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不失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说,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法解决方法是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传统方法。

根据冲突法的渊源,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解决方法。前者是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者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在用国内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的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相同,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便会产生冲突,这样,同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即当事人选择于已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这一现象发生。而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冲突法解决方法就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只指定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这种方法只就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国家调整这种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之有无以及内容如何,因而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所以也有人称之为“间接调整方法”。由此看来,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冲突,只能对有关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方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

(二) 实体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为了克服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不彻底性,更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国际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借助在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有关民商事法律冲突。正因为这种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把有关国家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故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起到了直接的调整作用。就懈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它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是一种积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应该被视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自然进程,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手段日趋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渊源,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而前者又有双边条约解决方法和多边条约解决方法之分。目前,国际上已有不少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体法公约,但规定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双边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由于这些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有的不及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明确、具体,并且大多为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的任迟哪意性规范,所以,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吵旦竖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国际条约中的实体规定。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增加了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方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十分有限。从适用范围方面讲,其只适用于部分国家,从内容范围方面讲,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领域。加之,各国法制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实现全球法制统一的曙光。因此,在现阶段,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实体誉闷法的直接解决就是法律条文直接规定遇到想冲突改答的法律问题是怎么处理,而程庆歼弯序性间接解决,就是只规定法律的适用,不直接解决冲突,规定法律的适用。

这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实体誉闷法的直接解决就是法律条文直接规定遇到想冲突改答的法律问题是怎么处理,而程庆歼弯序性间接解决,就是只规定法律的适用,不直接解决冲突,规定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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