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是法制社会吗?
一、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是法制社会吗?
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到到第二次工业革命(1765到20世纪初)之前英国已经通过光荣革命(1688)以及《权利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以后法律成为英国推行政策的主要方式,所有是法制社会。
二、英国程序法规则在政治上对后世的影响
这是法律专业论文,影响很大很远,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
三、为什么日耳曼法会对西欧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答: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通适用的重要法律,罗马法虽然在中世纪欧洲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但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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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的入侵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伴随战争和民族大迁徙,西欧古代文明被摧毁了,代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从法律制度来说,日耳曼王国只能“一切都从头做起”,适用古老的习惯法,罗马法则成为不可理解的东西,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只能以日耳曼法为起点。社会的发展使日耳曼人国家对习惯法编纂成为必要,其中以《撒利克法典》最为著名。日耳曼法典被后人称为“蛮族”法典,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实行“团体本位”制度、实行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具体化、注重形式、世俗性法律、有自己的语体、结构和法律移植。随着日耳曼王国社会的发展,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逐渐融合,形成了封建化普通法原则。公元9世纪初,法兰克帝国的查理大帝发动了法律统一运动,通过加强中央立法权威性,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促进了法律的统一。由于日耳曼各部族出于同宗,习惯法大同小异;在与罗马人接触的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共同性法律原则已经形成;基督教会对法兰克王权有力的支持;法兰克政权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封建法的形成。
----- 总结: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由氏族习惯发展而来,同时有融合罗马法等法律制度并向封建法律制度迈进,有以下特点:
(1)团体本位,一团体为中心和出发点而非个人;
(2)是属人主义法,沿袭氏族习惯,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适用各自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具有实用性;
(5)以世俗法为主要,但有习惯等道德内容。
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据这重要的地位,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的法律,促进封建制度的形成;是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对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近代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四、英国是在1875年设立的 公共卫生法 还是在1848年?法案的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19世纪英国有三部公共卫生法案。这三部法案包括1848年的《公共卫生法案》、1872年的《公共卫生法案》和1875年的《公共卫生法案》。
具体可以看这个论文
19世纪英国公共卫生立法研究
五、权利法案的内容在英国历史上的地位是怎样的
对现在英国的国王“统而不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就是削弱国王权利,提高议会权利)影响最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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