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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在网上发表不符合实际和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法律言论而且这些人还自以为是?

2023-05-31 18:21:22律师案例1

一、为什么有些人在网上发表不符合实际和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法律言论而且这些人还自以为是?

越无知的人越无畏。

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公共的空间,外加上宪法规定人人有言论自由,所以很多人在网络上畅所欲言,这态灶对于国家来说也算是一件好事情,毕竟言论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之一。

当然,人的素质、素养都是不同的,有些人知识猛闭链浅薄,在网上说话不知深浅。有些人把网络当成自己情绪的宣泄桶,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他们中有些人没有自知之明,把自己看成高人,却越发显得自己无知。

对于这种人,和他争辩枝孙没有任何结果,还是留着点力气吧。

一方面,可能他们本身对中国的法律不甚了解。另一方面,排除肢拿个别自欺欺人、心术不正的,自历隐搭以携宽为是是性格问题,没有为什么吧。

二、传播谣言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谣言的分类

1、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2、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歼猜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传播谣言的处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治安处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毕改纯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谣言并不一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手咐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时,应该把握哪几点

我国这一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理解:

第一,这一原则是一项民事态弯慎活动的原则,因此适用于全部民事活动领域,重点是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领域,但又不限于此。这一原则,到了权利行使的领域,则可体现为权利不得违法和滥用等下位原则。

第二,这项原则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所谓禁止违反的范畴,包括禁止违反法律和禁止违反公序良俗两个方面。

其中,禁止违反法律中“法律”一语,应该限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从目前学理和司法而言,不仅应限于法律中与保护民事权益目的直接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到了决定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特殊领域,还应该限于那些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公序良俗,则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本身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并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实践逐渐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其内涵。

目前,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上,公共秩序既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体现社会共同体规范意义的公共秩序,即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有时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

关于我们所追求的道德风俗,是否应当进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范畴加以考量,一直存在一些争议。过去主流观点认为,道德风俗,作为一类倡导的道德高标准,不宜作为普通民事活动的硬性要求,否则会存在对于现实民事活动要求太高的情况,而不利于普通民事生活的开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的民事生活应该具有道德高度。此次《民法总则》在第1条明确将“弘扬核心价值观”作为总体目的追闹高求加以规定,显得帆敬有利于后一种观点。

第三,这一原则的解释,应从客观标准出发,即不问当事人主观如何,客观上构成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便为法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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