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条文汇编(2017年法律法规)
汇编equ汇编equ什么意思汇编equ指令?
单片机中,EQU是一个伪指令,意思跟“=”差不多,相当于C语言中的sbit 和sfr两个指令。
什么汇编?
CPU可以看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电路 电路有输入和输出的概念,CPU上有晶振 负责构建有周期性的高低电位信号 CPU中的组件按照这个周期不断的从存储空间中读取一些电信号然后输入到cpu中 cpu根据这些电信号调整自己的运行状态产生输出回写到存储器 这个就是机器语言 二进制0101010这样
汇编语言是一种助记符,一种低级语言,直接面对指令,将二进制指令替换成人类便于记忆的字符串,并冠以特殊的格式。每一条汇编指令对应一条二进制指令。根据内核架构的不同,不同的指令有不同的长度和格式。由汇编器将代码翻译为一组十六进制数的集合,一个十六进制数可以转换为四位二进制数。
什么叫反汇编?如何反汇编?
反汇编就是汇编的逆过程。汇编是将汇编语言源程序转化为obj文件或exe或com文件,反汇编是将exe文件(或com文件)转化为汇编语言源程序。
有一个古老的工具叫SR.EXE,它可以将简单些的exe或com转化为asm。
什么是汇编和汇编语言?
汇编是指把汇编语言书写的程序翻译成与之等价的机器语言程序的翻译程序。
汇编语言是指能反映指令功能的助记符表达的计算机语言,它是符号化的机器语言。用汇编语言写出的程序是汇编语言源程序,机器无法执行。必须用计算机配置好的汇编程序把它翻译成机器语言目标程序,机器才能执行。这个翻译过程就是汇编过程。汇编语言比机器语言在编写、修改、阅读方面均有很大改进,运行速度也快,但掌握起来比较困难。
法律条文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汇编和反汇编是什么意思?
反汇编:把目标代码转为汇编代码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把编程语言转换为汇编语言代码、低级转高级的意思,常用于软件破解(例如找到它是如何注册的,从而解出它的注册码或者编写注册机)、外挂技术、病毒分析、逆向工程、软件汉化等领域。
学习和理解反汇编语言对软件调试、漏洞分析、OS的内核原理及理解高级语言代码都有相当大的帮助,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领悟到软件作者的编程思想。总之一句话:软件一切神秘的运行机制全在反汇编代码里面。
arm汇编与x86汇编区别?
arm是RISC精简指令集架构,意味着arm汇编实现一个复杂功能,必须编写数条汇编指令。而x86是CISC复杂指令集架构,实现一个复杂功能,可能只需要编写一条指令足够。
因此arm的硬件执行端由于只执行长度一致的汇编指令,构造较为简单,而ⅹ86硬件执行端较复杂。
法律条文有哪些?
所谓的法律条文有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而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
法律条文内容大全?
本书目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由于部分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综合性较强,同一部司法解释的不同条文往往解释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同章节的内容,本书在归类上以该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主要内容: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涉及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本次修订,除按照上述法律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书中收录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正外,还对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更新和增补。具体特点如下:
1.内容全面。全书收录了1979-2009年8月间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400余件。
2.结构清晰。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编排为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编。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一书末附录了“简称索引”,读者可直接按简称的拼音顺序查找所需法律文件。
3.附赠光盘。光盘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全书内容,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因篇幅所限未能收录的带“*”号文件,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方便实用。
4.增补服务。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规信息,依托时效性法律资讯刊物《司法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情参见书末《增补登记表》)。[1]
坦白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
(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
(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坦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坦白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对于坦白情节,需综合考虑罪行情况,从而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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