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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承担举证责任)

2023-05-31 01:59:08法律知识1

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对其不同的成立条件和时间作了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特殊民事法律行为。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最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

2、对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例如: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或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就是较为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为少见。例如:抛弃所有权的行为;立遗嘱行为。

4、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决议行为。决议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但与前三种相比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所有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决议行为一般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只需要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2)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一般不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而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决议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3)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适用的范围一般不受限制,而根据本条的规定,决议行为原则上仅适用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化学研究成果谁的主张成立?

从1775年到1900年,是近代化学发展的时期。1775年前后,拉瓦锡用定量化学实验阐述了燃烧的氧化学说,开创了定量化学时期,使化学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19世纪初,英国化学家道尔顿提出近代原子学说,突出地强调了各种元素的原子的质量为其最基本的特征,其中量的概念的引入,是与古代原子论的一个主要区别。

近代原子论使当时的化学知识和理论得到了合理的解释,成为说明化学现象的统一理论。

接着意大利科学家阿伏加德罗提出分子概念。自从用原子-分子论来研究化学,化学才真正被确立为一门科学。这一时期,建立了不少化学基本定律。

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发现元素周期律,德国化学家李比希和维勒发展了有机结构理论,这些都使化学成为一门系统的科学,也为现代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横向法律关系与纵向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关系、被告关系等。扩展资料: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关系

庄子的主张?

主张是清静无为,或者说是“无为而治”。主张顺其自然,不求名、不求利,淡视生死。

庄子的思想主要记载在《庄子》一书中,代表作有《逍遥游》《齐物论》《养生主》等。他的作品文学造诣很高,能把复杂难言的哲理文学化,被称为“文学的哲学,哲学的文学”。

庄子(约公元前369年—约公元前286年),名周,宋国蒙邑人。是战国中期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道家学派代表人物,与老子并称“老庄”。

查尔斯的主张?

查尔斯主张将白金汉宫作为公共区域对外开放,仅留少部分空间作为居所。他认为这样可以解决房屋维护费用等大部分问题,菲利普亲王并不同意。亲王甚至曾开玩笑说,他与女王如此超长待机,就是为了拖延查尔斯上位。所以查尔斯王子的主张就是循序渐进废除英国的君主制。

张謇的主张?

张謇主张 事业救国 为我国棉纺织业做出了

王夫之的主张?

概括汇总:第一、王夫之反禁欲主义,提倡不能离开人欲空谈天理,天理即在人欲之中。王夫之在《周易外传》、《尚书引义》等书中对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提出了批评。

第二、王夫之提出均天下、反专制、爱国理想。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与《宋论》中阐明“平天下者,均天下而已”的观点。

第三、王夫之提出气一元论,认为气是唯一实体,不是“心外无物”。王夫之指出,天地间存在着的一切都是具体的实物,一般原理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具体事物依存于一般原理。王夫之认为“形而上”与“形而下”虽有上下之名,但不意味着上下之间有界限可以分割开来。王夫之认为有”是无限的,绝对的,而“无”是有限的,相对的,“动而成象则静”,“静者静动,非不动也”,“动而趋行者动,动而赴止者静”。王夫之的这些观点阐释:静止里包含着运动,静止是运动在局部上的趋于稳定而成形象的暂时状态,所以静止的东西不是凝固的,而是生动灵活的。

第四、王夫之提倡心物之辩,反对“生而知之”的先验论。认为知识是后天获得的,非生而知之也。

第五、王夫之揭示“名”、“辞”、“推”的辩证性质。王夫之认为,真知识一定是名与实的统一“知实而不知名,知名而不知实,皆不知也”。王夫之提出“克念”,即人能够进行正确的思维。王夫之把概念看作一个过程,既不可执着概念而使之僵化,也不可把概念的运动看作是刹那生灭,不留痕迹。

第六、王夫之主张理势合一的历史观。提出“理势合一”,并在其著作《读通鉴论》对前人所提出的“复古论历史观”、“循环论历史观”等历史形式进行全面的批判和反思。

第七、王夫之主张性日生而日成的人性论。王夫之在其《四书训义》一书中提出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同时,人性的形成不全是被动的,人可以主动地权衡和取舍。

董仲舒的主张?

①针对中央集权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

②针对加强君权需要,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和相应的儒家道德观点。

③针对土地兼并现实,进一步发挥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限田、薄敛、省役。

④针对为人处世标准,提出“三纲五常”,提倡孝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五种为人处世的道德标准,即三纲五常。

康德的主张?

康德的思想主张主要在以下几点上:

1、哲学方面:康德“批判”地研究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与限度,将世界划分为“现象界”与“自在之物”世界;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并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概念。

2、政治方面:政治上,康德是一名自由主义者,他支持法国大革命以及共和政体,1795年出版的《论永久和平》应该是康德为人类贡献的最后一部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书中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联邦、不干涉内政的主权国家原则等至今仍有现实意义的构想。

3、宗教方面:在宗教问题上,康德承认无论是经验还是理性都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是他认为,为了维护道德的缘故,我们必须假设上帝与灵魂的存在。他把这些信仰称为“实践的设准”,即一个无法证明的假设,但为了实践的缘故该假设必须成立。

4、伦理学方面: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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