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需要做合法性法制审核吗
法律分析: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亏大拆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决定,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销枣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仿历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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