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医疗损害 法律

2023-05-30 10:02:09法律知识1

损害的法律概念?

是指因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即权利的不利益状态。损害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性条件。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以及精神损害。损害的特点是:

(1)可确定性,即损害可以以一定的价值尺度或其他社会标准来衡量。

(2)可补救性。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法律有保护的必要。

(3)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后果。

医疗损害的救济制度?

  (一)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即将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完善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对因医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损害,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 。

  2、医疗意外保险。

  实践中法院常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方向患者补偿一部分因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虽有法律依据但效果却不尽理想。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有效分散医疗意外所致的损害风险。保险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人、社会团体多渠道筹集,对医疗意外损害的赔偿应适用限额原则,不应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反对无过失补偿制度者认为,“即使于无过失补偿制度下毋需顾虑医疗供给者有无过失,仍须判断医疗行为与病患所受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此一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过失责任下过失的判断相同困难,因此,实行无过失补偿制度亦不见得能真正减少诉讼或行政上花费。然若放宽无过失补偿制度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无过失补偿制度可能沦为一般社会保险,致无过失补偿制度将为所有医疗所无法防止或治愈的伤害、死亡负赔偿责任,愈益加重社会大众的负担。”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对疾病所生之损害及费用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构建以全民医疗保障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商业医疗保险、老年医疗保障)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四位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每个层次都应有特定的覆盖对象、筹集资金标准以及该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和职能。

医疗损害责任法的作用?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个人名誉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材料怎么写?

撰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3、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结合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进行细致阐述,但是注意引用医学资料阐述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断;

4、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如果只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不写因果关系,但是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本次鉴定只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责任程度鉴定)

5、总结性发言。

医疗损害能不能风险代理?

你好,你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下:

1、医疗损害案件,也就是医疗侵权案件,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

2、广义上属于损害赔偿范围,不是财产案件,是损害赔偿案件,跟;

3、医疗损害官司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4、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5、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吴某于2019年4月23日因“窒息复苏后1小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惊厥、呼吸衰竭、肺出血、消化道出血、肺炎、窒息、右锁骨骨折等严重病情。5月8日因“精神反应差16天”再次住院。2020年经鉴定,认定某医院对吴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2021年经鉴定,认定吴某的颅脑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终身需护理和治疗。吴某诉至法院,向某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吴某日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根据其现实情况另行主张。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有几家?

上海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有10家。上海市特别技术咨询(保险)中心、上海医学伤害鉴定研究中心、上海市医疗事故研究室、上海医学鉴定研究中心、上海卫生技术服务四中心、上海市安全技术检测中心、上海医疗事故定罪鉴定中心、上海安全检测技术鉴定中心、上海人权协会鉴定服务中心1、上海法医中心。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12项?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9288.html

标签: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