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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条文(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2023-05-30 09:51:14法律知识1

一事不再理的意思?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详解?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在受理的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可称为一事两理吗?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再理、一事两诉、一事不再理。

1、一事再理,是指已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又被另一国法院受理加以审判。

2、一事不再理,是指已由一国法院审判过的案件或一国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判的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再受理和审判。

3、一事两诉,是指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由或诉讼标的,在两个法院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诉讼。

二、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1、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对于经终局判决裁判过的诉讼标的或诉由,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再行起诉,也不得就已经起诉并正在审理的案件再行起诉。

2、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一些国家并不禁止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也就是说,一些国家对依据本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案件会加以受理,而不会因另一国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或诉由提起的案件而自己拒绝行使管辖权。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的最好方法是制定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公约,同时,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尽量自我抑制,于适当和必要时限制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如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自己主动拒绝管辖。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内容?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解释?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1.当事人相同。

在当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断上,若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一般认为属于不同的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同一。

2.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对象。当事人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就是诉讼标的。

3.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一个生效的裁判文书必然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判定。同一当事人再依据同一事实以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此处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主要是指后诉提起相反请求的情况。比如甲起诉乙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有效,乙又起诉甲请求确认法律关系无效。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从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看,判决确定后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次起诉。但任何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通常都存在例外,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样存在例外情形。

1.发生新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重复诉讼的案件,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

一事不再理即一案不二审,凡是法院已判决过的案子,法院不再受起诉。重复起诉是在甲法院起诉,又同时在乙法院起诉的行为。

一事不再理在民法中的适用?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同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对一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判。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就某特定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程序完毕后,法院也作出了最终判决,则败诉当事人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  同时,如果某一诉讼程序对某一事实争议已作出了判定,则败诉当事人也无权另行起诉,对该事实争议进行重新审理。这个规则称为既判决规定,也可称为请求权禁止规则。该规则意味着原告无权以同一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分别起诉,而主张获得更多的赔偿数额,如在原诉中败诉,则表明其前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原判决所排除,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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