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众筹风险法律风险(项目众筹风险法律风险分析)
众筹有什么风险?
谢谢邀请
我认为,众筹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众筹发行人的人品问题。我见过一些所谓的众筹,其实就是一种骗钱行为。打着众筹的大旗,做着集资的勾当。而且众筹完了,项目基本没人管,就是赔钱,发行人却挣了很多筹资提成。
2,众筹要小心洗钱,现在很多众筹项目其实都是为了洗钱,不法收入在合法收入里混杂着,混水摸鱼,为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做掩护,让人防不胜防。
3,众筹要当心变相销售。人家老板就没想和小股东分利益,就是想预先销售产品。这是现在很多众筹的盈利模式,还没开店,东西已经销售一空了。你的投资有没有保障不知道,反正他是挣钱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关注何涛财经,了解更多财经信息。欢迎私信,微信交流。
投资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
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必然会向特定领域投资,在投资过程中也伴随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公司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投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项目未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立项、论证、测试、审查通过;3)项目资金链出现问题;4)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产权、合同、侵权纠纷等。
众筹为什么存在知识产权风险?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360众筹的好处和风险是什么?
360众筹还可以。它是一款网赚平台,新用户注册升级到V3即可开始赚钱,众筹共分为几轮,邀请小伙伴一起参与,收到14次众筹款后,本轮众筹结束,即可开始下一轮。平台没有陷阱,公开透明,用户可以放心使用。
法律风险是属于什么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多由金融创新引发法律滞后而致。有些金融行生工具的创设就是从规避法律的管制开始的。
项目风险的项目风险处理?
当前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主要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种类型。其中,项目风险控制是指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规避项目风险、消除项目风险,或采取应急措施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或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项目风险控制必须以一定的前提假设和代价为基础,比如规避风险意味着项目决策者与此同时会失去获取高额回报的机会或者必须通过高成本的技术方案应对风险,其本质仍在于支付了大量的风险开支。此外,项目风险控制意味着除技巧之外,决策者必须以足够的经验知识、前期积累、财务支持,否则有效的项目风险控制将难以实现。
项目风险自留也是项目风险控制的处理手段之一,其前提在于通过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得出其发生概率较小或者概率较大但风险损失较小,或者概率与风险损失均较大但在预期范围或可接受的范围内。此外,还包括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但项目很有必要进行时,项目决策者也会采取风险自留策略。我国大多数项目都不进行风险评价,或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如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这一做法通常是不正确的。
当前,我国项目处理主要以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为主,其所出现问题与弊端的经济根源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所承担的一切项目投资通常由政府来为项目风险买单,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无须为项目风险损失承担责任。项目风险处理的低效导致了项目管理的“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随着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或政府)的经济责任日趋明朗化和具体化,项目投资的决策者也开始日益注重投资估算的准确性,项目风险处理的有效性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相对于项目风险控制与项目风险自留,项目风险转移是更为有效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比如,将项目转移给从事风险合并事务的专业保险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这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且公平的转移手段。根据原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商可以共同协商保险。当前,由于参与实际保险业务的项目数量较少,我国的三大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还比较昂贵,且保险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项目方。随着参保项目逐年增多,同时保险公司的竞争性越来越明显,保费和服务均会向有利于项目方的方向转化,项目风险的转移策略将越来越趋于完善和成熟。
众筹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优势和风险?
众筹融资,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众筹的形式把原本属于创业者一部份资源与投资者资源进行交换,或者股权,或者奖励等等。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来说,公众更偏向于本金的安全和风险系数降低。而众筹是完全相反。投资者可以把钱投资给与自己有相同想法的创业者,共风险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从目前的众筹趋势来看,众筹的奖励模式有很多,奖励也很繁杂。包括股票,物品,艺术设计,明信片,债权等等。特别近几年,互联网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财富传承者开始使用互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的资源也就更多。而众筹的参与度也就越高。
众筹是什么意思,众筹有什么样的风险及作用?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简单来说,就是你想做一件事情,但是没钱,然后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网上筹钱完成这个项目,这就是众筹。其本质就是一群人拿钱干一件事情,吸引有类似兴趣的朋友,一起加入。如果后面这个项目取得成功,并获得收益,参与众筹的用户,也就可以获得一些收益,前提是你要对这个众筹项目感兴趣,初期完成购买,加入众筹。众筹自带风险,这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众筹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的众筹目标后续退款难产,筹客接到的众筹产品因供应链产能问题没能按承诺的时间如期发货等,这些都是众筹存在的潜在风险。众筹的法律规制?
要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益众筹中信息公开的范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使得信息公开更加科学、合理;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资质要审慎把关,对善款的使用与后续问题要监督到位,合理处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平台方要明确其审查义务,对发起人强调诚信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违约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出资人,要赋予其一定条件下的赠与撤销权,并规定冷静期制
法律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信贷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信贷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激增,信贷机构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很多信贷机构因为忽视法律风险的管理而给自身带来了巨大损失,法律是规范和严谨的,容不得半点含糊,有效提高自身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已经迫在眉睫。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