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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法律法规

2023-05-29 09:06:13法律知识1

举证听证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听证效应?

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听证申请人提出的反驳理由可能推翻案件调查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有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案件调查人应当及时提请主持人中止听证,经过重新调查确认后再对有关材料进行质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即: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听证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院听证会有听证记录吗?

有的,听证会会有专门的记录员记录的,你可以已查询到

公开听证会有多少听证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记录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听证的准备和其他事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不要求听证可以不举行听证吗?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其次,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价格听证流程?

价格听证

说到价格听证,就要说到价格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这项法律规定确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四项主要内容:

一是听证的范围。明确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明凡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价格,都可以列为听证的范围。

二是价格听证会的主持单位。《价格法》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这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公正地听取意见,防止有的部门将制定价格与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相联系。

三是征求意见的对象。《价格法》规定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这是因为价格的制定与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必须保障利益相关当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同时举行价格听证会不仅是为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四是论证的内容。《价格法》规定主要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包括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等内容

民事听证目的?

就是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双方责任,保障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公正裁判。

公开听证预案?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江西省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办法》,县城市管理局对拟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组织听证,听证方案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拟出台的《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是否适当,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内容

重点对《信丰县城区道路公共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拟确定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收费路段、收费时间、收费办法及收费可能引发的矛盾进行听证。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由县城管局朱晓明党支部书记担任。

2、听证陈述人:由县城管局曾国兰副局长担任。

3、记录员2名:由县城管局工作人员担任。

4、听证代表30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4名,法律工作者2名,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名,消费者19名(居民消费者11名,工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消费者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

四、听证代表产生方式

居民消费者和工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消费者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当报名人数不足18名时,余下的消费者代表委托县城管局推荐产生。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经营者等代表,由县城管局根据规定,聘请或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五、听证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0年11月11日上午9:00—12:00

2、地点:县城管局附一楼会议室

六、听证程序

1、工作人员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信息及到场情况;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名单;

3、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及有关背景;

4、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另行提出决策建议的,陈述其建议内容、依据及理由;

5、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6、听证代表与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之间就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辩论;

7、填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卷调查表;

7、听证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会纪律

1、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2、相互尊重,使用文明语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主动关闭移动电话或者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状态;

4、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拍照;

5、不得吵闹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行为。

6、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八、制作听证报告

县城管局11月2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听证意见、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县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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