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法律(特种作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

2023-05-29 08:11:15法律知识1

特种作业人员如何申请特种作业证?

特种作业人员如何申请特种作业证?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

一、基本概念不一样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主管部门不一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般情况下,特种作业由安监部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由质检部门管理,相应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都是由对应的部门管理,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监管与管理。

  三、从业条件不一样

  两者的从业条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都可以申请,但在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有明显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如:《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中也特别强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至少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笔者发现在某些地区或企业,部分作业人员只具备小学文化程度,也可以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证书有效性不一样

  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一是复审年限的不同,二是复审时对于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不同。

  五、违法处罚不一样

  当前社会上出现假证现象比较多,为此两部门规章都对此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证》的证件某种程度上比较“贵”。这从近年来,发生多起因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引发意外事故也可以看出,相对来说,无证作业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高空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吗?

高空作业人员是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流程?

如何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1、去保险公司办理公众火灾责任险; 

 2、去消防大队办理备案书:办理备案书需准备公众火灾责任险、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去消防大队拿)、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提交复印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法人和代理人复印件。 

 3、去公安局办理许可证: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岗位类别、身份证号,其他资料表到公安局申请办理,就可以了。 如何办理消防证下面是流程 关键还是找对人 花对钱才好其实这是王道,也有的时候 其实是自己可以按照流程办理出来就是比较麻烦首先,需要到工商局去申请酒店核名。核名完成以后需要刻公章,工商局会给一个流程表。  然后,需要根据流程表去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因为旅馆是公共聚集场所,所以必须办理消防许可证。办理这个证需要根据消防对旅馆的装修要求进行装修,包括购买消防设备以及安全通道等方面的问题。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

特种人员作业操作证的查询方法如下:

(一)打开搜索引擎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安监局”,搜索后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后点击进入。

(二)进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后,找到“服务”一项,点击进入。

(三)进入服务后,找到“查询系统”一项,点击进入。

(四)进入查询系统后,找到“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一项,点击进入。

(五)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后,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了。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目录?

与腐蚀作业环境有关的岗位工人丶与煤尘烟尘作业有关的岗位工人丶高空作业的岗位工人。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依据?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内容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全环保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环保部,证件发放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环保部。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我是特种作业人员但特种作业人员多大年龄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的条件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办理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手续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哪些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人员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2、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4、煤矿安全作业人员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人员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

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9080.html

标签: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