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关系(社会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关系呢)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的本质就是给犯罪人事后定个什么罪状。对社会治安犯罪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它的作用相当的微小。对社会的安全和对社会的犯罪根本还在于社会上的人们的思想,社会上的治安就象预防人们的疾病一样,是以预防为主,如果人人都不犯罪了还要法律有什么用?法律就是给犯罪人使用定什么罪的条条框框。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人都各顾个,都是以自私为主,私心膨胀犯罪的时刻,他还顾虑你那什么法律吗?美国的法律最多最全,可是美国的犯罪和无辜枪杀平民经常发生,我国的六七十年代没有什么法律?门不闭户,路不拾遗使人们至今还在怀念那个社会平安的年代。那时一个乡就一个治安助理员,还天天没事干,社会公平人人安全。依法治国这是一个被动的治国策略,要想社会平安,就必须居安思危,提前预防提前教育,不要做事后诸葛亮的事情,更不要宣扬和鼓励那些自私自利的不为社会不为民众只为自已的发家治富。要鼓励大公无私的思想,取消贫富差距,人人有活干,人人有人管,人人有依靠的集体生活,使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变成社会上有组织有纪律的对社会上有用的人。把社会上被动的依法治国的方法变成主动的以预防为主。否则,以法律防止犯罪就象人患了重病,最后人财两空。
价值的社会本质是什么?
价值的本质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一种有用属性。
关于价值的本质,存在多种观点。
本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我们赖以生活的价值是天生的,像包括真、善、美在内的人类的古老价值,以及后来的愉快、正义和欢乐等价值,都是人类本性固有的,是人的生物性质的一部分,是本能的而非后天获得的。
情感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的源泉在于情感:当合理性遭遇它的限度,对开明的理性的求助不再帮助我们时,那么思维的对位型式即情感可以帮助。情感是通过我们的感觉释放的,它帮助我们感知世界和辨认价值。这里提及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只能通过感觉经验或感知领会,例如美的价值。
抽象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抽象的信念、理想、规范、标准、关系、倾向、爱好、选择等等,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时时、处处起作用,指导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动,评价某一事物就是来源于并反映了抽象的理想价值。
奥妙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个深奥的、微妙的概念,包容量大且含义模糊,其内涵和外延难以把握,其精神实质难以领悟。价值决不是实在,既不是物理的实在,也不是心理的实在。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价值的最后基础在于人类的自许,在于人类对世界的冀望,在于人类对人性(包括理性和情感)的祈愿。
关系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文德尔班把价值当作是一种联系和关系,并认为是诸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而不是专指人类与客观世界的联系和关系,即任何有联系的事物之间都可能存在价值,这样,价值就成了联系和关系的代名词,从而混淆了主体与客体的本质区别。
意义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解释“意义”或“需要”本身又是什么内涵,因此这种观点只能是两个名词之间的“同义反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属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指客观事物的一种有用属性。这种观点把价值等同于事物的功能属性,忽略了主体特性和介体特性对于价值的决定性作用。
主体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有意识地赋予客体的属性,它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态度。这种观点把价值与价值的主观反映混淆起来了。
劳动量说
这种观点认为价值就是劳动价值,它由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来决定。这种观点把劳动价值这样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当作了一般的价值形态。
以上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价值的某些外部或内部特性,但都有其片面性,均不能全面反映价值的真正本质。
保险的社会本质是什么?
保证公民企业遇到灾害时,由第三方提供资金保障。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是什么?
从关系讲应该是互补的。社保是国家福利,保而不包。其余的就交给商保来解决。
社会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因果关系方面论,没有关联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可以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即舆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如果都能公平、公正执法了,那也就不存在舆论监督执法的具体行为了,不公正执法被监督纠正的实例近期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此就不作列举。其他还有人民监督(即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行使)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法律执法具体行为的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什么?
关系是相互相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不能仅仅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理解。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治是在回应社会需要中不断完善的。尽管法律并不必然与社会保持同步,但是,法律的变迁从来都没有与社会发展相脱离。
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社会变迁导致法律变迁,同时,法律又是推动社会变迁的重要工具,法治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
法治既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实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理想。法治的目的和价值深藏于社会生活当中。
社会需求是法治发展的真实动力,大量社会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量社会矛盾通过法治轨道化解,从中凸显出法治的力量。
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的复杂性相伴而生,转型时期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是复杂而多元的,法治也要针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适时作出动态调整,既要及时解决社会冲突,又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宁的黏合剂,这也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统一性。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对社会发展适应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治进步总是建立在经济发展成果、社会治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法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动态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越高,法治的功能作用就能发挥得越充分。
法治的适应性和法治的安定性、保守性并不矛盾。法治从来都是在自由与秩序、能动与克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矛盾互动中发展进步的。
人的本质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从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
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关系的领域来看,社会关系的涉及面众多,主要的关系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此外,宗教、军事等也是社会关系体现的重要领域。
中国的社会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对实践的重大指导意义表现在:
1、它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重大理论成果之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
2、这一概括为我们坚持公有制又完善和发展公有制指明了方向。
3、突破把计划经济等一些原本不属于社会主义固有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传统观念。
4、这一概括,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时代的要求,澄清了不合乎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模糊观念,摆脱了长期以来拘泥于具体模式而忽视社会主义本质的错误倾向,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
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法的本质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1)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什么?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意志性。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是其区别于道德、宗教规约等之根本,也是国家强制力、普遍约束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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