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民费的法律条文(扰民费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扰民费的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即夜间(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噪声限值55分贝。
第61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施工扰民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执行。
扰民费标准?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施工扰民费最新规定?
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声影响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扰民费如何发放应由双方协议。施工过程中工地建筑方因分工而更换施工单位,居民有权向新的施工单位索取扰民费。
关于北京施工扰民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京政发(1996)8号 1996年4月16日)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证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积极创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保证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并经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尽力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便;当地群众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维护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负责批准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严重违章施工处理,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公布连续施工的时间,向工程周围的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二)开挖土方量10万立方以上或者需连续运输土方15日以上的深基础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指定行车路线的专用通行证。
四、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接待处要认真接待来访的居民,接受并处理关于施工噪声扰民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给予答复。
(一)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公安、环保、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二)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五、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定。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一)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二)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因各类抢险施工造成噪声扰民的,对附近居民不予补偿。由抢险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确保抢险工程顺利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施工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严禁向施工现场投掷各种物品或者殴打施工人员、破坏生产设备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严肃处理各种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和责任人。以各种理由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设置障碍、阻止施工车辆正常进出的,由公安机关强行拆除障碍、将责任人带离现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对组织煽动居民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罚;给施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扰乱正常施工秩序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扰民费标准是多少?
平均就每月260元左右,市住建委有个指导性的文件,根据噪音监测数据区别对待,远的可能就几十元,最近处可能也就300左右。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施工扰民费国家标准?
施工扰民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执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即夜间(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噪声限值55分贝。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各地政府具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受噪声影响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扰民费如何发放应由双方协议。施工过程中工地建筑方因分工而更换施工单位,居民有权向新的施工单位索取扰民费。
扰民费是什么意思?
答:扰民费简单理解就是,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施工单位噪音污染,请求施工单位支付的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扰民费最新标准北京?
新规出台前:北京夜间噪声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不等
新规出台后: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补偿,公益项目适当补偿”的原则,共同制定施工扰民补偿标准 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到底该如何解决?日前,北京发布新规定,业主与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市住建委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补偿,公益项目适当补偿”的原则,共同制定施工扰民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
楼上邻居的噪音扰民,能否诉讼?有无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一、此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相邻权的问题。所谓相邻权,就是老百姓说的邻居之间产生矛盾了。如果邻里产生噪音,噪音可能导致邻居难以休息好,显然是已经构成了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先应该有证据,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比如,用录像用拍照等等都是可以证实的。另一个噪音标准是不是足够大,这需要一个证明,因为音量的大小法律词是用分贝来表示的,是不是达到70分贝或者达到80以上的分贝,要有这种取证。
二、可以通过环保部门来监测,或者公证部门来公证。相邻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时候也是直接起诉噪音的制造者。
三、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坦白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
(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
(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坦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坦白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对于坦白情节,需综合考虑罪行情况,从而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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