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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原则?

2023-05-28 13:55:51法律知识1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通常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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