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转刑事案件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伤情鉴定后几天转刑事案件?
伤情鉴定报告出来后,并非必然转刑事案件。这个得看伤情鉴定报告上的内容,若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则不会存在转刑事案件的问题,就是治安案件。
若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公安机关承办此案的民警在收到伤情鉴定报告当天就可以转刑事案件。
坦白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
(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
(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坦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坦白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对于坦白情节,需综合考虑罪行情况,从而确定从宽的幅度。
婚假的法律条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治安转刑事案件笔录还能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的初期为治安案件,但随着案件的调查发现,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转为刑事案件侦查,该案件调查的出题也是按照程序所取得的笔录,所以笔录的效率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派出所刑事案件正常转哪里?
派出所刑事案件正常转公安分局的刑警大队。当派出所接到报警,派出所经过初审为刑事案件时,派出所民警一般会将其转到公安分局的刑警大队。但这也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公安分局有很多业务大队,比如破坏生产经营的转到治安大队,经济违法转经侦大队!
刑事案件可以转治安处罚吗?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进行自诉:
1、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进行自诉,且只能进行自诉,即此类罪名属于不告不理的类型;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碰瓷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评价。情况特别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该两种罪名都不属于自诉案件的类型。但如果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案件已经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如发现应给与刑事处罚的,转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办理。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转为治安处罚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治安处罚。具体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决定能否刑事转治安处罚,如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撤销起诉,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刑事自诉案件可以。
民事案件转刑事案件对原告的影响?
如果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对原告的影响巨大,这个民事案件已经不成立了,原告还面临牢狱之灾。
如果是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涉嫌犯罪,移交公安处理,对原告影响不大,还可以继续要求被告退还犯罪所得。我代理一个案子,原告一审胜诉,我们二审上诉后发现原告涉嫌骗保险犯罪,证据提交法院了,直接移送公安,撤销一审判决!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可以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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