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无效 法律规定
土地的收益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土地收益权是可以依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转让
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辩护词?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商业土地能否转让,怎样转让?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只要按要求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且有核发土地证,能证明你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对外转让。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
法律上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的转让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只有两种:
划拨(国有企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出让(其他性质企业是出让土地)
出让有两种方式:
协议出让
挂牌出让
几几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受公有制限制,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制度实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通过权能分割,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将土地配置给私人经营主体,实现生产要素的灵活配置。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相对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制度起到的作用更大。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程度不断加深,城市工商业形态日趋丰富,与之匹配,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也不断健全。基于公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获得土地使用权,解决企业扩大生产问题。国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用经济形式实现土地所有权。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两个条款高度相关,一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一条为私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土地制度基础。这两条互为表里。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宪法条款并非是土地自由入市制度。站在整个宪法体系和当时语境来看,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在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解决日渐扩大的公有私营经济和私人经济用地问题。宪法第十条中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制度与宪法第八条背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及宪法第十三条背后的宅基地使用制度属于并列关系。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都在不断改革,但是这并不改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三项土地使用权权利的性质差异。这三项权利的设置条件、权利主体、具体权能等全然不同。我国农地农房之所以不能入市的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本身就不是为了土地入市而设置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要向集体成员配置农业生产资料,宅基地制度是要保障农民居有所居的权利。
土地能否直接转让?
土地转让必须在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切不能私自进行转让。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耕种的权力,设有私自转让的权力。
净地转让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土地必须以“净地”形式出让,避免因拆迁未完成等原因造成土地无法交付,造成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净地出让,指在土地出让中,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土地出让就是净地出让。
快递转让的法律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原、被告庭审并未提交转让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无效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协议一方并无证据证明被诉行政协议的签订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诉行政协议不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不属于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占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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