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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的法律影响(于欢案对法律的影响)

2023-05-26 22:16:04法律知识1

底线于欢辱母案多少集?

第一集

作为最高法监制的电视剧,第一集就是经典的刺死辱母者于欢案,是前几年很轰动的案子,最后判了防卫过当五年,不得不说真实案例被改编被搬到荧幕上让更多人思考,是法制的进步,值得一看!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

辱母案,于欢无罪释放了吗?

首先,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第二,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

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

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

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第三,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条件。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处警本应使事

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

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

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

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第四,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第五,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

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

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

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

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水结局?

电视剧《我是余欢水》结局中,余欢水最后借酒消愁时,感觉自己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查出癌症,万念俱灰的他对生活没有了希望,破罐子破摔,性情大变。但是,他竟然在阴差阳错之下成了见义勇为的大英雄,最终赢回了自己的尊严。

公子于欢作品?

《定风波》《独宠纨绔妃》《压寨相公,你别跑》

于欢是谁?

于欢是一个山东省德州市的当代青年,因其母受辱而怒杀恶人

于欢真实身高?

身高:168CM,辽宁广播电视台的主持人,毕业于辽宁大学。

于欢是个主持人,抛开主持人的“工作”,她也是人,是一个喜欢看抖音,和自己的闺蜜也会开玩笑的主持人,她现实中并不是高高挂起满脸端正,神态从容,举手投足间流露着书香,也没有把自己当作一个代表某一个事物的形象大使,那份主持人的工作仅仅是个工作。

于欢多大了?

于欢今年32岁了。

他生于1991年5月12日

于欢,辽宁广播电视台的主持人,毕业于辽宁大学。综艺选手,代表作为《百里挑一》、《新旅游》。

the friso轮案的法律意义?

这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上的经典案例,主要讲的就是违宪审查制。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也许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案件,对本案的审理给法院确立了一项权力:法院有权决定议会通过的法案或总统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即司法审查原则。

茅盾手稿案的法律意义?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判决平衡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

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

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

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

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于欢繁体字?

繁體:於歡。

于,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甲骨文字形,表示气出受阻而仍越过。本义为超过。后逐渐演变为楷书体及简化版的“于”字。

欢的基本含义指快乐,高兴,如:欢天喜地。欢的引申含义为喜爱,亦指所喜爱的人,如:新欢旧识。

在日常生活中,欢多用作动词,如:欢容,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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