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当事人有几种 法律关系如何
1.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从表面上看,电子支付与传统的以银行为中介的支付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由于电子支付使用了技术手段和技术系统,导致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不同于传统支付的当事人。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分为五方主体: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及网上支付平台、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目前中国现有的和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管制性的规范,很少有对于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目前主要是靠规范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由一组系列合同构成电子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付款人:在电子支付中银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客户通过互联网将支付指令和个人身份信息以加密的方式发送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后,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委托人银行账户上指定金额划至另一账户,同时收取一定的委托金。但是此时不同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是支付指令通过网络传输方能到达银行,因此在客户和银行之外出现第三方当事人,即网络系统的服务提供者。付款人对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电子支付的服务。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还存在基础性的引发其支付义务的法律关系。一般在款项到达收款人账户之前,付款人对收款人的债务首念未得清偿。
收款人:电子支付中的收款人按照其与接受银行的服务协议,要求其妥善地接受所划转过来的资金。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因为买卖合同,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对付款人的债权而引发的收取支付的权利。
银行:是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其支付依据的是银行与付款人或收款人所签订的电子支付服务合同。银行的基本义务为按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转。银行在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中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的角色。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转的链条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转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转失误或失败,应向客户进行赔付,免责的情形除外。作为接受银行,应按接受银行与其客户的协议妥善地接受划转过来的款项,如有失误或延误,应按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来办理。发送银行和接受银行一般都是某一大额电子 支付系统的成员,互负义务。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业务模式的不同,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目前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公司大约有50家,业务模式有银行网关代理、银联支付网关模式、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几种。网关代理模式可以归入到网络软硬件服务商的角色。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又可分为纯粹的支付中介(如首信易支付和支付中介 加交易担保:如淘宝。作为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应承担类似于银行的责任,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对客户的基本义务依其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按照客户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除了与客户的关系之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仍然要依托于银行的账户和闹芹悔支付系统才能实现资金的划转。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也存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只是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因其从事的业务与普通的个人客户和一般的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不同,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和银行之间更应适用大额资金划转的规则。液正
认证机构:即在网络上建立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电子支付的各当事人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
网络硬件及软件服务提供商:主要为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硬件及软件服务。软、硬件服务提供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主要由合同约束。因网络系统的问题使电子支付使用者的权益受损时,其直接的追索对象应该是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等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然后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再根据它们和软硬件服务商之间的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