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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案例大全(刑事法律案例大全最新)

2023-05-26 09:15:06法律知识1

挖掘机事故案例大全?

 宁乡挖机事故

  2013年3月23日上午,宁乡老粮仓镇发生一起悲剧:一辆挖掘机将一名5岁男孩小勇(化名)碾压在地,造成小勇当场身亡。出事后,宁乡县老粮仓镇突降大雨。家属们找来雨布为孩子遮盖上,并在挖机周围挡上一圈泥土。小勇的家属介绍,小勇今年刚满五岁,还在上幼儿园。附近的一名老板娘说,3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一辆小型挖掘机行驶到她店门前时,突然传来一声异常的响动,她感觉不对劲出门查看时,重重的挖机已经从小勇瘦小的身体上碾过,孩子当场死亡。突如其来的事故,挖机司机也被当场吓呆了,等小勇的家属闻讯赶到现场时,挖机司机却不见了踪影。

  挖掘机坠桥 砸出1平方米大坑

  2013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在中石油桥通往外环线方向的二层车道上,一辆载着挖掘机的大货车因为超高,车上的挖掘机撞上三层车道桥体底部发生坠落,将桥面砸出一个面积约1平方米的大坑。事故造成中石油桥前往外环线和八里台桥方向的车道断交4个多小时。据了解,中石油桥通往外环线方向的二层车道限高4.5米,这辆载着挖掘机的大货车明显超高,但司机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一状况。现场救援人员说,大货车来自保定,运载的货物重63吨,涉嫌超载,“大货车超高是肯定的”。事发后,他们出动了载重分别为120吨和80吨的两台吊车。

电动车纠纷案例大全?

2013年9月10日上午7时30分许,在广州市萝岗区一路口,31岁的阿梅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摩托车的55岁的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鉴定报告,涉事电动自行车因最高时速达29.39公里,超过 “20公里 /小时”的国家标准上限,被认定为机动车。

2013年 11月28日,萝岗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死者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方向系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梅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没有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月10日,死者家属将阿梅告上法庭。庭上,阿梅出具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赔偿。

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则其在本案中的承责比例应为20%;而当该车被视为机动车时,则阿梅的承责比例可能达到30%甚至40%。

刑事法律有哪些?

我国刑事法律主要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有《刑法》《人民警察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是刑事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五菱宏光维修故障案例大全?

一、情况:

一五菱荣光用户反馈车辆在尾门关闭的状态下行使一段时间后。往尾门钥匙孔插入钥匙,并拉动尾门外开手柄,却难以把尾门打开。

二、检查分析步骤:

1、尾门外开手柄:经拆检无异常。

2、锁体拉杆:检查该零件,无明显变形。

3、锁体内部:拆下尾门锁体,锁舌不能活动,再仔细检查发现锁体内部发现一铁屑异物,卡死弹簧,造成锁舌不能正常转动。

三、解决方案

将锁体内的铁屑异物用起子撬出后,锁体

恢复正常,重新装在尾门上,尾门开启正常。

刑事法律规范是什么?

刑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范。法律规范的一种。刑法规范不同于刑法条文。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一个刑法条文可以规定数个刑法规范,一个刑法规范可以由数个刑法条文来规定。刑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适用刑法规范的条件,表现为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状以及说明、解释和指导运用罪状的其他刑法条文。处理是刑法规范的基本要求,即刑事禁令,它一般并不直接规定于刑法条文中,而是作为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分则条文的逻辑前提抽象存在。制裁是对犯罪予以处罚,表现为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以及说明、解释和指导法定刑运用的其他刑法条文。

刑事法律关系举例?

持刀伤人就是刑事案件。如前几天发生的 学校门口砍伤小学生案件。

保险合同代签名纠纷案例大全?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纠纷案例并没有所谓的大全 只能散布于各个法院所发布的案例中,同时保险合同代签名还要分是人寿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 两者因代签名产生的法律后果 也完全是不一样的 ,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代签名保险案例 。

西周民事刑事法律的表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全盛时期,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至西周时期奴隶制经济也得到充分发展,调整奴隶贵族之间秩以及奴隶主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民事法律规范,较前朝有了明显的发展,这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所有权、债、契约、商品交换等许多方面,但是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还不存在单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当时的民事法律规范,除去一部分与刑事法律规范相伴而外,主要靠习惯法调整,并且大部分存在于“礼”之中。

行政转刑事法律依据?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刑事法律制度与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基本制度构成了刑诉法在处理相关违法行为时的基本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相关制度。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四点:刑事管辖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而刑事审判则是关系到人身权利的重要审判制度。

二、具体情况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依据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上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案件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上述制度的规定和权限来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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