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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各国法律(肖像权立法)

2023-05-26 06:08:03法律知识1

肖像权是什么法律?

如果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公民肖像盈利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有关肖像权法律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肖像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分别规定了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及肖像权受到侵害可获得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则具体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相关财产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赔偿的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各国的法律分类?

1.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非法方式使用其肖像、复制、公开、展示等行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101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公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取得被拍摄者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使用他人肖像。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过个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得收集、使用肖像、生物识别等敏感信息。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是违法行为,肖像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于涉及肖像权的行为,大家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不做侵权行为。

什么是肖像权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各国酒驾法律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准侵犯他人肖像权是法律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什么各国要制定不同法律?

通俗点说,法律是一种管理社会的手段,各国制定不同的法律,就像每个家有不同的规矩,每个社会有不同的规则。

立法,与本国的文化、历史、政治形态密不可分,也会借鉴国际惯例和他国的法律。

比如刑法,由我国古代的刑法逐步演变而来,发展至今相对系统和完整。

而经济法、民商法中就有很多舶来品,在本国实践里需要一个磨合和调整的过程。

再比如,安乐死,在我国是犯罪,在荷兰是合法化,也是考虑到安乐死存在伦理上的难题、道德上的争议,综合考虑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不具备合法的条件,同理,枪支使用也是一样。

世界各国法律的来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西方古老的法律的形成,从习惯法到《十二铜表法》,成文法的形成;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再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古希腊法,日耳曼法。从这些法律的大致内容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经济的发展,私有化的大大加深,封建阶层主义的蔓延。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法律形成的根源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西方的法律制度,分为两大派系: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立法的形式不同。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起源,它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故又称为判例法。英国法又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类,这些法律条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颇有意趣。

普通法的立法过程如下:每隔一定时间,王室法院就委派它的法官们到各地巡回判案,他们主要的判案依据是当地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俗,只要这些习惯法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便被作为判案依据。法官们在完成一次巡回判案后,就汇集到当时的最高法院开个总结会,各人把自己的判例拿出来进行讨论。大家都认可的判例,将确定为法律。通行于全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的主要来源,就是英国当时各地的习惯法。所谓习惯法,就是民意,即当地人的道德观念。巡回法官们根据民意去判案,如果确能以其平息社会矛盾,就将之定为法律,这就是英国民法的立法过程。

衡平法的立法原则与之相同,都是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它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程序的简繁度。它的立法原则更具道德内涵:“衡平法决不许可违法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衡平法的申请者,必须以良心为基础”。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的多数法律条例,都是通过了解社会风俗道德观,再经过实际判案并充分评估其可行性后,才制定下来的。绝不是某些“专家”在屋子里冥想或照搬某法典的结果。

大陆法系则是参照罗马法典制成的,而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也就是当时罗马的习俗法,其中有些规定甚为野蛮,诸如:“家长可以随意监察、殴打、驱使子女,并可随意出卖或杀死他们;纵使他们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也不例外。”“家长可以三次卖出其子”等等。看完我才知道,原来古罗马文明比古中国文明野蛮多了啊。

后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又根据前人的经验编撰了《民法大全》。这本被今人奉为现代法起源的典籍,与其说是一部法条例大全,不如说是当时的哲学家们对法哲学的思考集语。

在这本法典的总则中,当时的先贤是这么说的:“法的来源是正义,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准则是:诚实地生活,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多么富有智慧的句子!比现代许多冠冕堂皇的法学家的水平高出十倍!

罗马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非条文清晰的法条,而是一堆以往的判例,夹杂了一些皇帝的赦令和学者的评论。可见其主要来源也是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已。

真正意义的法典应该是1804年公布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共有2281条法令,它的一条总则是: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拿破仑认为他组织编写的这部法典完美无缺,就想用刺刀将它推行至全欧洲。然而随着战争的失败,法军曾经的占领地又全部废除了这些法律,恢复了自己习惯法。不合民意的法律,编的再“完美”,也是行不通的。

德国民法典则是参照罗马法和撒克森法来制定的,上面已提到罗马法是罗马的判例法,撒克森法只是一部带有图解的德国风俗大全而已。故此德国法典的来源其实也与判例法相同。

由此可见,西方法律的主要起源,就是当时西方人生活中的习俗、文化、宗教信仰等等的综合。

法律对署名、著作、财产、肖像权有那些具体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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