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惯例(法律与惯例的区别)
国际惯例与法律的异同?
国际法是成文的规则,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的世界通行的做法。
二战以后,美国人作为战胜国主导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如,成立联合国这个国际组织。并拟定了联合国的组成,安全理事会的组成以及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组成,及运行机制,比如当时的美、苏,英、法、中为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就重大国际问题投票时,有一票否决权等。
在联合国的架构下又相继成立了诸如: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人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各个国际组织都有文字的章程,运行的程序等等,这些统统称为国际法。
而国际惯例,则是不成文的规矩。因为,不要说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了,就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社会所有问题,比如,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就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坚决依法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规办。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政策办。政策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序良俗办!我们统称的这个工序良俗,在国际社会上应该属于国际惯例,即约定俗成的做法。
国际惯例与法律的异同简答题?
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各种条文规定。二者对人们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但是法律约束作用强,具有强制作用
交易惯例的法律规定?
1、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先经过宪法和法律的价值评判,交易习惯的适用也不例外。交易习惯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的习惯性交易行为,适用交易习惯的目的是为了诠释。
2、交易双方必须明知或应知交易习惯的存在。对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长期交易的当事人很显然应知。对于普遍交易习惯,必须是在人们内心已经形成一种具有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的区别?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惯例不是渊源。
然而,从国际习惯的效力来看,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的地位是同等的;从国际习惯的分类上,也并没有将两者严格区分。
在国际法律关系,尤其是国际经贸法律关系中,过于严格的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没有太大意义,否则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冲突。
因此,对一国而言,国际惯例是指为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认可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习惯,也就是国际习惯。
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
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国际海洋运输惯例与规则全文?
每天航海日志上要记载当天的天气情况,现在一是根据气象导航提供的天气预报,二是船长或者当班驾驶员根据船上仪器(风向、风速计)和目视判断。
主要的记载项目是风向,风力,海况等。
一般的默认做法是记载的风力海况比实际情况大一级,主要目的是当出现海损、货损时,航海日志可以作为判断天气状况的一种依据,当天气状况比较恶劣时,承运人对于货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免责。
中外法律法规对国际惯例的异同?
外国法律法规认可国际惯例是法的渊源之一;中国法律法规不认可,但是可以参照适用。
贯例还是惯例?
应该是惯例。惯例的意思指一向的做法,常规,司法上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或事实。
惯的含义是的是习惯。例的意思是事例。贯的意思则是连贯,贯通。所以正确地写法应该是惯例。比如说。爷爷按惯例一大早就到公园锻炼身体了。
涉及保函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简称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现代国际惯例是不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
现代国际法很大一部分是依据现代国际惯例,并对其中一些不尽合理的做法进行改进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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