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国家通过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耐卖第四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昌败逗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枯谨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农村乱倾倒养殖家禽粪便怎么处罚?
农村生态环境是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其经济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实质是生态环境的保育(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在制订与实施过程中,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除害和兴利并举,实行“边建设,变保护”,使各项生态环境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坚持依靠农民群众,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等。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工农业的生产方式粗放、农民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与农村环保设施建设薄弱等现状,直接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乱排乱放,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严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不但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不符合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整体目标。因此,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一)大气污染我国农村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雾霾天气多次在我国大范围发生,大气污染防治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农村的大气污染与城市相比有所不同,农村大气污染具有分散性、季节性(秸秆焚烧、冬季燃煤取暖)、高复合性等特点,治理难度更高。我国农村大气污染的来源有如下:
1.农业生产方面(1)在农业生产中,不科学的土明咐地作业,会造成土地裸露,在干燥有风的条件下,容易产生扬尘污染,这种污染在春冬两季尤为严重。
(2)药化肥的使用。
(3)露天秸秆焚烧。
2.生活方面在生活方面,主要是做饭和取暖中使用燃煤,由于燃烧效率低、焚烧总量大、传播面广,燃煤造成的空气污染也较为严重。
3.生产企业污染排放基于环保、生产成本、国家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城市的工业生产功能逐渐向外疏解,农村以土地价格较低、用工资源丰富、生产成本低廉、治理污染代价较小等特点备受企业青睐,农村地区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前提下,环境准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这些生产企业的废气排放也极易引发大气污染。
(二)水体污染我国人均水资源较少,不少农村由于水污染而造成水质性缺水,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困境。农村水环境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的湖泊、池塘、河流、水库以及地下水等。
1.工业废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企业开始在乡镇农村建设工厂,使得乡镇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由于乡镇企业的效益比较差,能耗大,并且技术含量较低,尤其以造纸、纺织、染厂、化工厂、食品厂为主。这些工业废水的毒性和污染危害比较严重,并且在水中不易净化。导致一些对环境污染危害大的冶金、建材等企业在农村建设工厂,排入大量污水,造成严重污染。
2.生活污水污染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混合物,污染成分复杂,产生量大,分布比较分散,不利于收集处理。目前我国农村基本没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绝大部分的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村周围的河流、湖泊或水库,造成水体污染。农村公共设施匮乏,生活垃圾到处堆放,在经过长期的堆积后,会产生垃圾渗滤液,直接污染地下水,经过降雨的冲刷,生活垃圾中的大量污染物会进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环境。
3.化肥农药过度使用我国农桐冲业生产中每年化肥的使用量超过了120万t,只有一少部分会附着在植物体上面,其余的都散落在土壤或水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对水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危害,从而导致水环境退化。
4.畜禽业的污染由于家禽及牲畜饲养大多采用散养,圈养的不多,所以村庄到处都散落着禽畜粪便,加之大部分厕所设计不合理,在遇到连续下雨时期,极易导致厕所粪便溢出,对水体造成十分严重的污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少水产养殖大量采用化学肥料,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另外还会使得水体被动物内脏的细菌、病毒等污染。
(三)土壤污染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部分农用土地被过度使用,使得我国农村土壤被污染的危机越来越大。如果农村土壤受到污染,不仅对农村生态带来危害,而且还会对我国的农业生产直接产生不良的影响,威胁我国的粮食与食品安全。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即污染进入土壤中,由于土壤对污染物存在吸附等效应,所以不易及时发现,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后才能通过检测手段发现污染。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1)农业生产激轮纯环境遭受了较大破坏。过量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能妥善处理,农村的生活垃圾未能统一有效管理,部分农户的生活垃圾随便倾倒,大量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染土地、水源、庄稼,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2)乡镇企业发展加重了农村污染。部分乡镇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规划意识、科学发展观意识,排污设备不齐全,建厂不经论证考察,或建在交通道路两侧,或建在村落之内,严重污染了环境。
(3)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随着城市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农村工业污染特点和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随着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一些耗能高、污染重、难以治理的企业迁移到农村,给农村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4)农村环保意识贫乏、环保意识薄弱、缺乏保护环境的动力也是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不足、基础设施不到位等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对策(一)制定相应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措施政府应该给予生态环境保护以特别的关注,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保护和治理的问题上给予高度重视,并就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目标与原则。
(二)明确农村生态环境整治重点和任务1、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越性,采用集中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理,降低处理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市场运作的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2、农村水污染整治:为了加强对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应由政府进行总体规划,并督促各区(市)县城区和所有乡镇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依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步严格落实。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科学规划水源区的同时,对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予以坚决取缔,从而预防和处理水污染事故。另外,应当加强各渠系、河道的整治。
3、农业资源污染整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逐年削减化肥施用量,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搞好农作物稻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建设。
4、空气污染整治:加强对废气的强制处理,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的废气排放。鼓励农村的中小企业集中发展,敦促废气排放完全达标,并对没有遵循相关条例危害农村生活环境的中小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禁止焚烧会产生有毒气体的生活垃圾,保证农村空气质量。
5、农村建筑和道路垃圾整治:农村垃圾随处可见,随处堆放,从生活垃圾到建筑垃圾,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范管理或者属地管理的标准。由于垃圾乱象影响村容村貌,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道路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需及时清理农村建筑和道路垃圾。
6、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的机制创新: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专门编制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把新农村建设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统筹考虑农村的村镇布局,发展中心镇、中心村,萎缩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自然村,统筹考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理念,将交通、教育、医疗、环保等优先配置中心镇、中心村,要将环保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按照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的理念,合理布局特色产业区、规模养殖小区和保护小区,为各行业持续发展提供空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姿早法》规定,从事漏悔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返册正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姿早法》规定,从事漏悔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返册正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姿早法》规定,从事漏悔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返册正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姿早法》规定,从事漏悔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返册正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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