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县级以上政府(法律上县级以上政府是指什么)
县级以上政府将禁毒纳入什么规划?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是否包括县级?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我国法律一般所说的"以上"、"以下"等都包含本数、本级,没有说明的一般也都是包含的。 例如:《宪法》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因此,县级地方设有审计局。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吗?
县级以上是包括县级的你比方说我们在审驾驶证的时候,需要提供身体证明,而人不能到车管所去体检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他所在的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然后把这个体检证明拿到车管所就可以作为体检的证明那么,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的医院就包括了县级医院所以说我们通常说的县级以上是包括县级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
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政府办法能否规定罚款?
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处罚,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县级政府不能设置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你弄混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因是依法授权,所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诉讼中为被告),而一般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才是行政复议机关,这里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另: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哪些药品,以备调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
法律中的以上包括本身吗?比如三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我国《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明确规定“以上”都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如何做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颁布的颁布和修订,及时调整和修订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继续做好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三类事项的清理优化工作;建立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
第二,强化采购预算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研究建立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通过强化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应纳尽纳、应采尽采、应管尽管,从源头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进程。
第三,深化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做好采购程序相关制度框架设计;探索和研究制定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定期与随机、专项与综合、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工作质量、业绩、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等情况进行考核。明确验收责任,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供应商制度建设,构建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建设工作。一是完备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和场所,搞好硬件建设。二是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细化评审专家门类,增加专家库容,优化专家结构,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三是应从3个方面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对采购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也要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也要推进评审专家细化分类改革,建立健全对评审专家的准入、培训、评价和清退制度。(二)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和应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打破地区部门条块分割与行业保护,形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互享。(三)是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公德意识,将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自觉担负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弘扬积极向上的采购文化,大力加强政府领域道德建设,努力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是非的强大舆论氛围。
第六,要鼓励社会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本单位人员的专业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真正做大做强。采购监管部门也要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和检查指标,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培训,推动采购活动从程序合规向专业化转变。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