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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法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的措施)

2023-05-23 14:42:00法律知识1

法官怎么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开庭审理案件是考核一个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好的法官能够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同时也是充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 1、法官要注重自己的司法礼仪。俗话说:严而生威。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要注重自己的仪表、神态、用语等。在平时的法庭审理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法言法语,通过开标准庭活动,我们研究开庭时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克服以往开庭存在的问题。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后,能够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对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充满信心。否则,法官在开庭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语言不文明,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出现不耐烦或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必然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外的形象。 2、按法定的程序开庭。由于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开庭的程序,有很多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讨。在审理案件中,要克服开庭审理程序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程序必须是法定的。认真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具体要求上,按照中院规定的开庭程序进行。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的履行职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应对开庭临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开庭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法官要具有应付的能力,这就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精心组织,严密布置,分工明确,防止疏漏。 3、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包括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及其义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法官必须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询问是否有回避事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是非责任,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存在着审判人员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表现,不能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意见,随意打断阻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作法。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其实程序和实体相比,程序应当重于实体,不能保证程序公正的案件,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因此,法官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持中立,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存在对另一方的不公正的言行。 4、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是法庭审理的中心,对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级法院的作法不一。我们认为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对于证据不多,证据不存在矛盾、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质证,然后法庭进行认证,可以在开庭时一次完成举证、质证和认证。对于比较复杂和证据比较多的案件,采取庭前交换证据的方法,化简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法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交换,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在法庭调查进行当事人举证程序时,先说明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对那些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载开庭审理笔录中,在以下进行的当事人举证时,对没有异议的证据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法庭调查中,采取分别由原、被告举证,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关于法庭认证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当庭进行认证;第二种意见主张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有主张意见,因为对于此类案件,在法庭调查上不可随意认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证明力不十分明显的证据,应当在庭后进行认证为好,不能以当庭认证衡量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要对双方举示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和判断最后得出结果,因此,当庭认证存在着对证据认识的片面性。 当庭认证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问题,作为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当原、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并举示证据时,就存在着双方所举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取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不确定性问题,有些证据具有客观性,但与本案却无关联性,而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又没有异议,导致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法庭认证的不一致,如果当庭认证往往出现一些矛盾的问题。 因此,最好是在庭后合议庭评议时认证,对合议庭的认证结果在判决书中表述。采取第一种意见,会出现当庭认证后,在判决中不采信的情况,会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认为法官出尔反尔。

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官会怎么样?

不会受到党纪丶政纪处分,但是:如果当事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上诉审人民法院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会附《意见函》,如果不给一审面子,则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法官要背法律吗?

不要背法律,

法学是学法理,而无需背法律。你需要学习的是法的原理、原则及应用,背法律是没什么用的。法理学得精的人,根本不需要知道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所有法律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 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

法律适用方法?

就整体上说来,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逻辑中推理的三段论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 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何为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官回避的情形理解与适用?

法官回避的情形是有限的,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能适用:一是法官本人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法官本人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三是法官本人的夫妻子女、父母和近亲属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情形都是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在这些情形下,法官应当回避不参与相关的司法活动,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回避不一定等于法官不公正,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实际利害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离婚法庭法官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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