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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专门法律职能(法的专门法律职能是指)

2023-05-23 14:31:02法律知识1

专门法律属于什么法?

专门法律属于特别法,专门给某类人制定的法律条文,和某类行业制定的法律条文!比如:人民警察法等,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专门事项的法律,比如劳动法、专利法、商标法。

有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全面和公正。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根据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不同,法的专门法律职能可以分为法的调整职能和保护。

专门法律与法律的区别?

专门法律是国家针对某项或某件事情所制定的法律;法律是国家治国理政的条律

古代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

法律有:

第一,刑事审讯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均规定,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女性犯人,在审讯过程中,禁止拷讯,其定罪的依据是“众证”,即三人以上的证言。

明清时期的审讯条例进一步规定,对犯有奸盗、人命等重罪的女性犯人,由本人亲自应诉,其他小事及牵连受刑的,可由子侄兄弟等男性代替,以保护其名声。

  第二、囚禁制度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汉朝有讼系制度,对孕妇经审讯后应关押入狱的,在监狱中可免戴刑具。汉景帝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株儒当鞠系者,讼系之。”宋朝沿用了汉朝孕妇免戴刑具的制度,并对狱具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定。

上狱具前,囚犯需要经监狱医生检查,以查明女性犯人是否孕妇。若是孕妇则可免戴刑具。对一般女犯,狱具的使用上也有区别,减少女性犯人所戴刑具。“禁囚,死罪枷、扭,妇人及流以下去扭,其杖罪散禁。”对囚犯的关押制度,宋朝沿袭唐朝的规定,对女性犯人单独关押,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狱。”改变了早期监狱混乱杂居的状态。

明朝继续改革监狱管理,对女性犯人的关押措施成为世界狱政史上的创举。规定女性犯人关押不带狱具。除了严重的犯罪收监外,其他轻微犯罪的女犯,交付丈夫等有服亲属和邻里保管。《大明律》“妇人犯罪条”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察。”减少国家监狱中犯人的数量,以加强对要犯的管理,同时也体现了对女性犯人的特殊照顾。

民典法是保护未成年的专门法律吗

不是,民法典是保护全体国民利益的法律,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我国有专门的立法。

关于太空有专门的法律吗?

答:联合国没有制定关于太空专门的法律。不然怎么会让美国发射那么多军用卫星。

什么是法律专门队伍?

应该是法官,律师,法律顾问

简述法约尔的管理职能理论?

管理理论之父法约尔(H•Fayol,1841-1925)--- 法约尔对组织管理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提出了管理过程的职能划分理论,他在著作《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阐述了管理职能的划分,法约尔认为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一般管理理论的简介 :   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是西方古典管理思想的重要代表,后来成为管理过程学派的理论基础(该学派将法约尔尊奉为开山祖师),也是以后各种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重要依据,对管理理论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历程均有着深刻的影响。

管理之所以能够走进大学讲堂,全赖于法约尔的卓越贡献。

一般管理思想的系统性和理论性强,对管理五大职能的分析为管理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理论构架,来源于长期实践经验的管理原则给实际管理人员巨大的帮助,其中某些原则甚至以“公理”的形式为人们接受和使用。

因此,继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之后,一般管理也被誉为管理史上的第二座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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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两种基本职能是什么?

规范职能和调整职能。

规范职能,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勿为,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规范。

调整职能,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是对社会物质的分配,对社会权利的分配,对一定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约束。

比如说历史上的纳妾,按照现在的法律进行调整,一夫一妻,重婚违法,就是一种调整行为,还有计划生育也是一种调整的职能。规范职能和调整职能。规范职能,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可为,哪些勿为,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规范。调整职能,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是对社会物质的分配,对社会权利的分配,对一定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约束。比如说历史上的纳妾,按照现在的法律进行调整,一夫一妻,重婚违法,就是一种调整行为,还有计划生育也是一种调整的职能。

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遵循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扩展资料: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同年11月1日施行。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所以它不是一部安全生产专门法律,而是一部基础法。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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