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于《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对于婚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依据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登记结婚的几项规定》。按照这个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侨)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中国公民:,(一)本人的户籍证明;,(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外国人:,(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告御档件;,(二)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侨民:,(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二)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袜乱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和拆前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我国《民法典》对涉外婚姻并未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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