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挂靠法律责任
承包与承租的区别?
区别如下:
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不同。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一定比例计算,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第二,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担,承包方仅按合同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企业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工资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额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担的风险由出包方承担。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担,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属于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没有任何风险;
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承包与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虽然两者在两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和兼容性。
营运车辆挂靠承包经营?
可能是地方政策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区别?
承包与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虽然两者在两权分离等方面具有共同点和兼容性,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区别:
一是对象不同。
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租赁经营则是以资产使
用权的转移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标的,对象是资产。
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不同。
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租赁经营中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彻底,企业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企业机构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职工的录用和解聘权等,而且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
承包经营者完不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租赁经营者则实行财产担保。承租人必须出具与租赁财产成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等。在权益、风险、动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经营高。
四是企业留利的归属不同。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增值部分则全部或者部分地为承租者所有。
五对外开展业务的名义不同
租赁合同一般是一方租赁另一方的场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
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
承租人偷电,房东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房屋安全没有问题,那么房东对房客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房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2、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3、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什么是营改增纳税人,建筑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相关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项目承包甲方负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关于挂靠,代理,承包,还有代销的区别?
1、费用支付不同,代理中,一般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费用,而在挂靠中,则一般由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费用。
2、完成的事项不同,代理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事项,而挂靠是挂靠方为第三方完成事项。
3、责任承担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中的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挂靠中一般会约定由挂靠方自己承担责任。
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
①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
②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
③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
④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但在有些行业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并且只能对所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所以不允许企业投资各方仅就管理或利润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人、承租人是不是纳税主体?
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情况下,是由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提法没有错,原本甲的A公司经营产品,甲交增值税,现在甲把A公司租给了乙,那么就应该由乙来交增值税,因为乙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这里的承包人和营业税里的总包分包不是一个概念,别记混了啊
不当使用承包地的法律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以及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一,关于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处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征用或者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交纳复垦费;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第二,关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包方有权制止这类行为,
挂靠建筑公司后怎么承包工程?
可以。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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