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陕西法律法官管理(陕西省法官)
法官要背法律吗?
不要背法律,
法学是学法理,而无需背法律。你需要学习的是法的原理、原则及应用,背法律是没什么用的。法理学得精的人,根本不需要知道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所有法律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 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
离婚法庭法官法律术语?
财产分劈,子女抚养,婚后感情,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
法官可以做法律顾问吗?
不可以。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在“确保司法廉洁”章节中,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非法律专业能当法官吗?
首先,是不存在考法官这个说法的。通常而言,法院招收书记员——或者是通过司考,或者是加考司考题目,由法院自己出卷子。有的地区不限专业,有的地区是限制的。不过过了司考就绝对不会限制你的专业。等你成为书记员,然后慢慢熬,过司考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有了资历,就可以提法官了。
法官助理管理主要做法?
法官助理是院长任命的。协助法官办理案件
员额法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初任员额法官由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把关,按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遴选后提出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审议决定。
第二条 员额配置应当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办公室、政工党务、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司法技术、后勤保障等部门不得设置员额岗位。
第三条 新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员额法官担任。法院审判部门中层干部一般由员额法官担任。
法官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院法官助理的管理,切实保障员额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法官助理,是指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员额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综合部门。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少量设置法官助理岗位,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辅助办理案件中,法官助理应当接受员额法官指导、安排和监督,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具有工作分配权和奖惩建议权。
第六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登记制度,即: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点击登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时,应当点击登记法官助理。
第七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署名制度,即: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后,可以在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八条 实行法官助理回避制度,即: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辅助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辅助办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辅助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法官助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助理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第九条 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应当以所在团队绩效或固定编配的员额法官绩效为基础,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团队协作等方面。其中,履职情况考核根据其辅助办结案件数量、草拟裁判文书、法律辅助和辅助性工作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法官助理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由本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在审判(执行)团队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不得泄露审判秘密、违反党风廉政等相关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院机关。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与本院之前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本办法(试行)与上级法院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法官责任豁免权的法律规范?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权力,其他权力的行使一般仅涉及单方利益,而司法权则是对权利与权利之间、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博弈进行评判,因此司法权的行使必然会带来一方的不满,而在司法公信危机严重的情况之下尤甚。法官每天面对的是人世间最大的考验,这考验事关他人的利益、自由和生命,如果动辄要追究责任,这样的职业谁敢来从事?为此,只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才能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因此,在对违法审判行为严格追责的同时,还应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豁免的基本原则,即明确规定合议庭及其成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受到追究,这样才能进一步免除其后顾之忧,确保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英国上诉法院原院长丹宁勋爵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官表明他明知自己无权做某事却违法去做以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能使法官承担法律责任。”必要的审判责任豁免,既是法官职业特点的需要,又是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
法官依法履职应该依法享有豁免权。如今,很多国家都有对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实施保护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官行使其职权而无后顾之忧。因此,应当赋予法官司法的职业豁免权,即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非因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贪赃受贿造成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
《意见》第二十八条还详细列举了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具体包括:①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②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③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④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⑤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⑥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⑦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按照通常理解,案件如果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就意味着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如果不考虑原因,把凡是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案件都作为错案对法官进行追责,显然是无限扩大了审判责任的范围。案件被提起再审后改判,是否需要对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裁判者进行追责,关键还是要看错误的原因及再审改判的理由。如果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存在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法官对造成错案负有实体或程序上的责任,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如果是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等这些不能归责于法官的事由,即使案件被改判,也不能将这些案件作为错案对法官进行责任追究。
《意见》规定的八种责任豁免情形中,最后一项属于兜底条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均为存在客观上不能归责于法官的事由,为此,正确理解第一、二项内容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对再审发改案件,应由原审法官合理说明裁判原因。《意见》第一项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法官要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和裁量以解决纷争。因此,法律规范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其明确性和确定性。但是任何词汇都有一个主要的、稳定的核心含义,也存在语意的模糊边缘地带,法律条文的语词也不例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需要解释以适应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由于中国司法制度存在法官职业大众化、低龄化及司法权力地方化现象,法官对法律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基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的理解和认识差异导致的裁判结论不同,可以通过程序和制度设计予以救济,而不应一律作出错案结论,更不应当因此而受到惩戒,否则将严重损害审判独立和法官内心确信。当然,为了避免这一规定成为法官推诿责任的借口,《意见》明确这种认识和理解的差异应当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对于站在一般专业水平的角度来看,明显不能成立的认识和理解差异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理由。这也是法官惩戒委员会存在的原因。
法官能考法律资格证吗?
法官有两种,一种是2000年之前任命的,当时采用过渡考试的方式,这些人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可以继续报考。2000后任命的,都是考过了法律职业资格的,没有必要继续考了。
法官助理等级晋升管理办法?
法官助理岗位共分五级,每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同时相应制定了法官助理等级升降制度和竞聘机制,每个等级晋升每年按照80%的比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拔一次,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形式进行选拔。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确定以后,在法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选任新的法官,由此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未来发展路径大致有两种。法院职业晋升的路径直白可见,法官助理晋升的道路最主要就是进入员额,成为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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