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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法律断绝(爸妈法律断绝父子关系)

2023-05-22 17:03:58法律知识1

怎样断绝母女关系,法律程序?

亲子关系是不能断绝的。因血缘关系产生的父子母子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如被收养)不可能断绝。非血缘关系形成的父子母子关系,比如养子女、继子女可以依法定程序解除即断绝。

法律允许断绝父子关系吗?

在法律上不允许脱离父子关系。

1、法律上没有关于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法律不允许断绝父子关系;

2、父母与子之间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3、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也不能消除父子关系;

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断绝亲母子关系的法律流程?

法律没有断决母子关系的流程,你们真的要断决关系就老死不相往来就行了,你没有妈妈,她没有孩子,但是无论如何你们是母子,亲生妈妈的亲生的孩子,有啥事解决不了?

非要断决关系?

都别意气用事,无论如何你们是母子两,你们是有血缘关系的

和爸妈断绝关系,但是户口要怎么办?

在法律途径上也好,通过其它途经也好(符合收养条件,通过收养解除的除外),是不可能跟父母断绝关系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三、 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符合收养条件,通过收养解除的除外),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会自然解除。

断绝父子关系法律上认可吗?

可以肯定的是,所谓“断绝”父子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我国法律是不承认的!这是因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是伦理关系的延伸,不是当事双方认可或不认可就能否定的,因此,“断绝父子关系”的任何文书文件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如何在法律上与父亲断绝关系?

是这样的,父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因为血缘产生的,一种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比如收养、过继。

如果要断绝父女关系,如果父女关系是因为血缘而产生,不依赖法律而存在,那么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断绝的。

但是父女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拟制来转移,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养,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的收养关系,此时,法律上会承认与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的一切关系解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相当于变相的断绝了父女关系。

如果是成年女儿,当然不可能通过这个办法断绝父女关系,但是因为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又可不可能因为一份协议书而发生变化呢?首先要明确一点,当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时候,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当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任何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无权利不赡养父母。

因为这两种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必须要一个发生,另外一个才需要发生,法律对这两个义务的每一个都实时保护着,如果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没有抚养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子女赡养的义务会因此消失。《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成年子女来说,赡养义务是不可能消失的。而其他民事关系会不会发生改变呢?

事实上,在年满18周岁后,成年女儿就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原生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会有连带责任,因此无需断绝关系。女儿可不可以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呢?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

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所以,当父母还健在的时候,是不可能通过协议放弃继承权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断绝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有效吗?

无效。

亲子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取消。如果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亲子关系是任何有都割不断的,而且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不能私自的解除,即使双方写有断决的协议书那么也是不存在任何的法律效力,所以,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而对于孩子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如果我和公婆断绝关系,法律允许吗?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以父母和子女的意志而解除。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才能解除收养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非因特殊情况,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程超阳已满18周岁,体格、智力都正常,父亲有权不支付所有费用。

在法律上能断绝父女关系吗?

亲生父女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不是其它的法律关系可以说通过协议、公证这类法律行业来解除。即使双方写了一个合同,说从今天起,我们断绝亲生父女关系,这个合同也是因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而无效的。 相反,养子女、继子女关系,则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的话,那就是14岁以下儿童被他人收养了,那么这时候,法律上认为他同亲生的父母及亲属的关系解除了,这时也不是绝对的断绝,因为如果对方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又会自行恢复,成年的则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复。 父女之间一般牵涉到一些法定的扶养、赡养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东西除非权利人不主张,不然他就会存在。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学习的子女,父亲得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义务是必需的。 同样如果老年人老无所依,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子女也是必须要负担生活、医疗费用的;只要子女、父亲要钱,就必须给。当然,这种负担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围。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扩展资料: 案例:2013年,吴某因不同意女儿小吴与其男友的恋爱关系,与小吴发生争吵,此后,小吴即搬离家与男友同住。2015年,小吴回家看望父母,父女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吴某遂提出要与小吴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吴某与小吴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吴某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小吴解除父女关系。 法官在接待吴某的过程中,耐心向其解释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开导设身处地为女儿着想,理解女儿的想法。吴某最终认识到,断绝关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父女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平心静气的交流才可能解决,父女之情也必须要依靠理解才能维持。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断绝父女关系”协议有效吗?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婚姻法

法律上,如何断绝自己与父母的关系?

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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