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节选)
女职工产假权益总结?
妇女怀孕生产期间不得或辞退或降低薪水等。
为保护女职工权益,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山东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行为,将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何发挥职工在厂权益?
1、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2、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2)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障职工群众哪些权益?
安全保障、合法劳动、工资及劳动收益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题?
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给予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办法?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程、培训制度及培养内部讲师、注重跟进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总结等举措,达到更加全方位的培训目的。
二、 深化民主管理及法律监督,做好维权维稳工作 维权与维稳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不稳定的因素就会始终存在,并伴随着职工权益受损程度的加深加剧而增多恶化。片面地强调维稳,非但不能减少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只有把维权放在更基础的地位,做好维权工作,使职工群众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维稳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因此,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坚持用维权促维稳,切实增强做好维权工作的紧迫性、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问题时,要依法找准位臵,明晰身份,当好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而不能停留在中间调停人的位臵上,更不能把自己摆在职工的对立面。
三、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企业为职工举办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或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及专家,组建职工心理疏导室,以及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职工展开心理辅导的能力等系列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和耐挫能力。对情绪不稳定,有心理疾患特别是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职工,及时进行疏导和治疗,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以现代科学的方法满足职工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开拓。
2、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例如劳动技能竞赛、歌咏比赛、舞蹈比赛、演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职工书屋和职工小家,为广大职工提供学习、交流和娱乐的平台。
3、健立健全职工帮扶机制,做到雪中送炭。工会工作要以了解员工需求,倾听员工呼声,关心员工疾苦为切入点,开展“主题探访、主动帮扶”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落实“送温暖工程”,对有需要帮扶的员工及时做好“雪中送炭”工作,确保四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劳动争议等方面,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职工合法权益有哪些?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工会维护职工哪些合法权益?
工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
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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