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制度(怎样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制度体系)
公益法律服务的特征?
收费低,或者免费。俗称法律援助
我国最早是什么时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试点期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7月,中央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 明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现最高检第八检察厅)。2019年1月,最高检进行重塑性内设机构改革,公益诉讼检察由第八检察厅负责。随后,地方检察机关也对应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
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是什么?
1 公益法律服务时长是一种以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无偿或低收费的公益活动的时间长度。2 公益法律服务通常由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提供,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目的。时长可以根据服务内容和个人安排而定。3 公益法律服务时长的越长,表明律师或机构所献出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社会和公益事业的贡献也就越大。
建立怎样的管理人制度
人员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管理分支。高效积极的人员管理制度,能激发员工活力和热情,为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好的人员管理制度,要从人管人逐步过渡到制度管人,流程管人。
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哪些?
免费咨询,照顾困难户,还有弱势群体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对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培训交流、考核评价、激励宣传和责任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调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
该办法要求,公证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两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公证员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服务,彰显公证机构服务性、公益性的社会属性,提升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便捷化程度。
怎样建立绩效考核及激励制度?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的方法:
1、设计考核体系 银行中个部门职责不同,员工承担的任务也不同,因此工作中考核和考核标准也应有所不同。
2、建立考核组织 除设计考核系统外,还应建立考核组织。
怎样建立物业公司的薪酬制度?
参照巜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薪酬动态化的原则 ,三,坚持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 对员工具有激励性的薪酬原则 ,四,公司实行以工作岗位的基础工资为主要形式的结构薪资制度 。
法律服务站建立意见?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必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司法局在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条件作出安排。要严格按照建所条件和程序,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完善一个,不要盲目追求建所数量或者攀比建所比例。
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建立法律服务所:
(一)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或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需求比较迫切的乡镇;
(二)除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司法助理员之外,有两名高中以上(含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建立法律服务所应当经过申请、批准。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应由县、区司法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司法局批准。
(二)县、区司法局依据建所条件,严格审核。对符合建所条件的,批准成立,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地、市司法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成县、区司法局撤销原批准决定。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停办、变更,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地、市司法局备案。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条件和程序,把好进人关。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一般应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副主任人选,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司法局批准。
(二)专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具备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对于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已取得律师资格或参加法律专业函大、业大、电大及自学高考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当优先聘用。
(三)招聘专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由县、区司法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组织进行。对应招人员的文化和法律知识的考核,应当采用考试(笔试)方式。经考试合格录用的人员,由县、区司法局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在所在乡镇法律服务所试用3个月,试用合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报县、区司法局备案,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四)乡镇人民政府调配给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干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区司法局考核、批准。
(五)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过两年以上司法实践工作的;
2.每年能在所属乡镇法律服务所履行职务满90个工作日的;
3.非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现职工作人员;非乡镇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六)聘请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须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下达聘书,县、区司法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七)乡镇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区司法局备案,并对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注册;如果不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回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并报经县、区司法局注销。
(八)乡镇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1.文化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或者不宜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
2.违反《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违反政纪、法纪,经教育仍不改悔的;
3.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长时间不能履行职务的;
4.因组织同意调动工作的。
解聘须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县、区司法局核准,同时注销被解聘人员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
五、各地应组织县、区司法局根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及本《意见》,用两年时间,对已建立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整顿、验收。在检查、整顿、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走过场,严格把好验收关。对不合格的所,要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鼓励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标;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原审批机关与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后,责令其停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检查、整顿、验收完毕后,要将情况报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今后除了严格遵守审批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程序,把好建所关外,还要加强组织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并把重点放在从严治所,完善提高上,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推动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
如何建立核算制度
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除了常现方法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撤销单位账户,设立会计核算账户。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各单位分户,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由财政局和区县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办理销户和存款余额划转手续。
2、会计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纳入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
3、取消单位会计机构,实施报账员制度。单位撤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专职报账员,负责向核算中心申请支款、经办单位财务收支具体业务。核算中心根据单位业务量的大小,分别核发了备用金,用于报账员支付单位零星费用。
4、办理工资直发。核算中心在对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标准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实施工资统发,核算中心为每位干部职工在银行设立工资账户,按月将审核后的工资打入工资卡。
5、统一财务公开。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向有关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
另外就是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其实除了遵章守纪,没有好与更好之分,适合当下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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