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论文(有关民事法律行为论文题目)
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就是经济类的案件,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刑事案件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民事主体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只有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民事法律行为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区分开来。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在民法上一般被确认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合法吗?侵权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而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因此,侵权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住宅公司就农垦大厦的施工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载明,建筑面积暂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工程细节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第二期工程则视情况另签协议。
1996年7月,农垦大厦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设资金问题,二期工程没有继续修建。
1997年7月7日,农垦公司取得农垦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房屋状况”载明了“商场、办公”用途。
一期工程完工后,农垦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为由占用了部分楼层拒绝撤出。
2001年9月,农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终审判决住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农垦大厦第二、三层房屋腾空交付给农垦公司。
判决生效后,住宅公司于同年9月20日撤出所占房屋。
2005年11月,农垦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宅公司赔偿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农垦大厦期间占用该房屋的经济损失3407500元。
住宅公司以其未构成侵权、未经综合验收(主要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农垦公司没有损失等理由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分析第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国家公权对私权行使的适度干预。
民事权利的行使因受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并不多。
有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之争由民事法律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公法,应由执行国家公法的具体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不能因其有违行政法规而使其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第二,所有权权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权能会产生不同的侵权后果,侵犯所有权的侵权责任承担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但本案判决可能引起的争议在于,在本案判决之前,住宅公司占用农垦公司房屋的行为已被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认定为侵权,而此案中农垦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损失的诉求未获支持,对此,判决指出,关于住宅公司不构成侵犯农垦公司房屋“使用”权的认定,与重庆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036号判决中关于住宅公司已构成侵权的认定并无矛盾。
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促进问题得到解决的目的。凡事都有规则,在规则范围内解决问题体现了公平正义。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口诀?
一、哪些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口诀】:无独虚假串,法行(发型)强(抢)公良(公粮)
分别是对应: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例:为了买卖奶粉,签订了面粉的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哪些是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口诀】: 携(胁迫)妻(欺诈)误(重大误解)成功(成立时显失公平)
分别是对应:
(1)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2)胁迫
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向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4)成立时显失公平
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
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
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
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解释1】(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吉他送给乙)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当然,如果乙不想要甲的财产,可以放弃遗赠。
【解释2】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者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例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可,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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