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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赌博的法律条例(有关赌博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2023-05-21 09:54:59法律知识1

未满18岁有关赌博、吸毒、斗殴的法律?

  已满十六周岁即应负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015)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赌博和娱乐的法律界限?

赌博以金钱下注,而娱乐以快乐下注.

赌博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赌博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是将构成犯罪.

而法律没有禁止娱乐行为,当然娱乐行为不能妨碍干扰别人的生活.

党组工作条例根据什么有关法律制定?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党内立法程序制定出台的。

中共十八大后,中共加快了党内法规建设进程,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并制定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在这个五年规划中,制定党组工作条例被列入优先制定的法规目录。

据介绍,条例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党内立法程序制定出台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形成中国特色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

日本的法律是否允许赌博,在日本赌博是否合法,韩国呢?

日本的法律不允许赌博 在日本赌博是为法行为。

韩国有合法的赌场。在赌场内的赌博是合法的。

法律对赌博的界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关看守所条例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出所  第三十八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法律准则条例的区别?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经省级人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两准则四条例是什么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与条例的区别?

法律仅指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性文件,这是在狭义的意思上使用的。

条例一般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从制定主体上来说,跟法律是有明确区别的,法律是由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

法按照我国《立法法》有很多种渊源(也就是形式的意思),主要是根据立法机关、效力层次来划分。根据《立法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条例这个词主要用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但是,条例一词的使用在现时有效的文件中并不仅仅局限于自治性文件,并不那么规范。这与立法法是在2000年制定的有关,之前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设置还不规范和统一。如果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不过,不论如何,法是个较条例内涵和外延更广的词;或者说和条例不是一个层次上的范畴。条例是法,但只是法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条例的法律效力?

属于法规。条例不是法律,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管理条例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位阶较低,一般是省市政府制定的,只在特定区域内有效。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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