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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甲公司应该为乙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出资人,依照法律有权查阅甲公司的财会报告。且甲公司有义务协助。甲公司的以乙公司未履行增资承诺为由拒绝提供财会报告其理由不成了,不能对抗乙公司现有的权利。因此,乙公司有权。
二,依照《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达成的协议。对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甲公司的注册总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人民币600万元。其中乙公司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240万元,因此,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不低于人民币360万元。
案例二
一,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三人为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因此,对于甲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足出资。补足的部分应当列为公司的破产财产。因甲公司尚有180万资金未补足。且股东甲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因此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丙、丁,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将剩余不足部分补足。
三,丁公司并非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因此,不负有对甲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
个人回答,由于知识有限,如有不当请多原谅。谢谢
二、谈判专家中叶可人的2个妹妹叫什么
一个叫叶可爱 另一个叫叶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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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在WORD中同时打开两个文档,并排比较
先打开要比较的两个文档,然后在窗口先择并排比较就可以了
四、关于夫妻一方死后的遗产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终止,首先划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没有协议或者财产公证的话,基本上是一人一半。现在男方,双方的子女,女方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说男方在得到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可以和女方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女方那一半财产中应得的部分。
关于诉讼的胜率很难估计,你没有说的很明白,主要看你怎样提出诉讼请求。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最后调解的比较多。如果你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继承,胜率应该是很大的。 如果涉及到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院在考虑案情时一般会稍倾向于给未成年人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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