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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清末宪法性法律的主要内容(清末以来的宪法性文件)

2023-05-20 11:11:00法律知识1

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的区别?

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宪法性法律包括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反分裂国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论述: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的本质

现代宪法的灵魂在于这样两个基本点:一是对权力的限制;二是对权利的保护。宪法是由神治、人治过渡而来的,它规范了国家各权力主体的地位与关系,界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关系的运作方式及可容许的边界。其中对权力的限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它对国家最高掌权者的限制上。完善的宪法容不得一丝一毫个人崇拜的痕迹。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是它要体现对最弱小无助者的保护。完善的宪法必须清晰、充分地说明和保障基本人权。

从上述阐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宪法的权力限制的对象是执政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也包括作为公民的执政者)。那么宪法是如何限制执政者的权利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呢?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母法,就有着她独特的地位。第一,她在限制执政者权利方面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利来明确国家各个机会部门的职能,防止各部门越权或者非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只规定了国家的权利,而未规定公民的权利,意味着除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避免了当出现了一个权利既未在国家权利中规定也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它的归属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样的规定也是更好的限制执政者的权利,防止执政者通过自己的权力把这样一个归属不清的权利划归自己名下,使得执政者的权利无限扩大而损害公民的权利。[1]第二,宪法是制定其他的法律的依据,一切的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管从法律的制定程序,还是实体法的制定,宪法的根本性是不可动摇的,这样的本质也很好规范了当权者制定法律的随意性,法律必须要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宪法的本质的中心就是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因此这也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限制。

二、宪法的制定的主体

在现代来看,宪法的制定按照宪法的制定的目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就表明宪法应该是一国的全体公民制定,但是各国的宪法的制定往往并非如此。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实施。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秘密投票选举出来的,而常务委员会是从全国人大代表里面选举出来的。但是我国的宪法并未规定宪法的制定主体是谁。而从新中国以来,我国只经历过一次宪法的制定,但是却经历大大小小的多次宪法的修改。那么宪法是怎样产生的呢?中国的宪法的产生是建国后,以毛泽东为中心的而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而制定的,但是这也并非事实。据资料分析,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是由毛泽东和他手下的两个秘书完成的,然后交由全国人大进行表决通过而正式颁布的。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的起草一般都是有执政者自己召集一些有才能的人组成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来完成的,而最后的表决通过才是全国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行使。在世界各国也是大相径庭。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到底是起草权重要还是表决权重要。[2]这个问题的明确有助于解决宪法制定主体到底是谁。有的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一些,因为宪法的起草是宪法形成的雏形,表决的否定只能使这个雏形不能成形,但是不能改变这个雏形,为了能让宪法成功颁布,起草者往往是在不改变本质的情况下稍做改变去符合表决者的要求,所以有人认为起草权更重要。但也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因为它是宪法颁布的最后环节,也是宪法能否出台的关键因素,它可以影响到宪法的起草,如果不合表决者的意见的宪法是无法通过的,所以有人认为表决权更重要。

笔者认为起草权和表决权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从宪法的本质及其作用来说,本应该表决权更重要些,因为表决者才是代表全国人民的代表,而起草者只是执政者和一些法律方面的专家,并不能代表人民的真正愿望。但是这个问题不是说应该表决权更重要就是表决权更重要,还得看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在我国这个大的政治环境下(包括很多其他外国的国家),表决权的本质显得日益弱小,宪法的起草案或者修改案在内部讨论已经通过了的,在表决时基本没有什么反对的声音,现在的表决已经被看作是一种形式。

由于上述的问题,在对于法律认识中“命令说”产生了这样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权力的制约,于是宪法便成了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这是否产生了矛盾?

三、对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看法

在法律认识的“命令说”中宪法被认为是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从来使得逻辑上产生了矛盾,对于这个矛盾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主权者是否是执政者?比若在中国,拥有国家主权的是广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主的人民,主席没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主席的权利必须和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本质。所以在法律认识“命令说”中指的主权者应该是指的掌握国家政权的人,即我们说的执政者。第二,法律包括宪法吗?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但是法律是不包括宪法的,宪法应该是在法律之上,作为母法,是法律制定的参照。在“命令说”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宪法是不是主权者的命令并未提及,但是从笔者对宪法制定过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为主权者对宪法的起草案和修正案中的绝对本质,弱化了表决本质这个观点看来,宪法被看作是主权者的命令也是成立的。

那么这样就真的出现矛盾了吗?马克思主义学说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体,毛泽东思想里也提到了批评中也包括自我批评。主权者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给你自己下命令?自己给自己下命令是错误的吗?是愚蠢的吗?如果大家的思想都还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那么说明大家所处的社会环境还不是一个民主的环境。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里(包括正在实施民主政治的国家),主权者他也是公民选举出来的,如果他做得不好就会被弹劾或罢免,这不比专制国家一劳永逸。在这样的社会里,他需要走民主政治的道路,也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宪政之路,如何才能走宪政之路?他不单单要求要有一部宪法,而且还要要求有一个民主的宪法,完善的宪法。那怎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民主的,完善的宪法?那就是充分的体现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的宪法。现代的主权者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都努力的去实现宪政,让公民们看到自己执政的民主,也就在法律和宪法中规定出对自己的限制来表示对宪政的追求,而他们最大的目的并非是宪政,而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而进行的妥协,也就是舍弃小部分权力而保住大部分权力,也就是表现的他们对自己的权力作出了限制。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律认识中的“命令说”在逻辑上并没有矛盾,恰恰是符合了这种事物对立统一的性质。

四、总结

通过笔者对宪法的本质的阐述,对宪法制定的主体的分析,以及在法律认识中命令说的矛盾的解释,可以看出宪法是一国家法律的根本,他的制定直接影响到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和价值取向。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实现宪政,我国也正处在向宪政努力的转型时期,从本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还不是显得相当的民主,离宪政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执政者作出更多的妥协,让公民得到更多的权利,使得宪法是一部真正符合宪政的宪法。那就是:宪法应该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是人民群众或代表人民群众意志的代议机构制定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限制执政者权力,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国家根本大法。真正的宪法往往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妥协;虚伪的宪法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压制,因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必然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或政权,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把个别第一人称的词改改)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有哪些?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一群法律,它们有特定内容,自成体系,与其它法律系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有时候它们之间可能出现某种重合(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人权法的一支,政府组织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行政法的一种),但各子系统之间大致还是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性习惯、宪法性判例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后者是以习惯和判例的形式表达的;而宪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在形式上都是以成文法来表现的,但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有所不同。

the law of constitution是宪法性法律吗?

宪法性法律”(在美国是constitutional Law,在英国则是the law of constitution)。而“构成”(constitute)恰恰是西文宪法这个词(constitution)的原初和基本含义。

刑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吗?

不属于。

刑法是一个部门法,但它不是宪法的一部分,刑法是有自己独立的规定的,只是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而已,他们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不是包容关系。

《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论述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3)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继承是对中国悠久历史传承的应有内容。

宪法中关于婚姻的论述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论述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的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包括那些内?

我国的宪法包括序言、 总 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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