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法律责任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并不等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个问题逻辑是这样的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则不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其没有自己的财产。
没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承担的,对合伙人表现为无限责任,即合伙人要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再来说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这类主体被法律拟制为“人”,在法律上可以当人看,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出资人对这类主体出资后,出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不再属于出资人。因此企业法人可以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无需出资人来承担无限责任。然而出资人已经完成了其认缴的出资,因此表现为在出资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为了筹集资金的便利,引入了只出资而不参与管理的有限合伙人,这一点有限合伙人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公司股东)很像,但合伙企业仍是合伙企业,所谓“合伙企业的财产”仍是各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而非合伙企业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由于有限合伙也没有被法律拟制为“人”,所以还是要有至少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总结一下:法律把公司当“人”,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实际不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出资而表现为承担有限责任。
而法律没有把合伙企业当“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由合伙人这个层面来承担。
公司如果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承担到没有财产可以承担后,其股东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话,就没有其他责任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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