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对法制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影响
第一,在学术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了资源。依法治国的战略的执行,需要法学学术研究先行,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而法学学术的研究要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学习借鉴西方现代法学,将二者良性结合建立适合中国的现在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中尚中有很多值得深入挖掘和借鉴法学思想,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提供宝贵的理论素材。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德治”与“法治”并用值得借鉴。以儒家思想为例,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主要强调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以法律作为辅助手段,主张“礼治”、“德治”、“人治”,通过道德与法律的高度相似实现儒法合流的。
在传统社会特殊的条件下,儒家的这种法律思想是治理封建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儒家法律思想重“礼治”、“德治”、“人治”轻法治,固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是从另―个角度看,儒家法律思想将德治与法治较好的共用与统一,这对于今天我们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有启示意义。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思想可以为现代法治理念提供有益补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涵着大量优良的法治观念,早在春秋时期就有郑国子产铸刑书,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公布的理念;法家学说的创立者韩非子强调“法分明,则贤不得辱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爆寡。”
这体现了法律必须具有平等和正义的属性。又如“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强调了法治的价值;而“刑罚清则民服”则是说明刑罚目的。这些传统法律文化带有鲜明中国传统社会的色彩,在当今可以为法治理念提供本土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消极影响
第一,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等级思想、特权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有消极影响。传统封建社会中,等级思想根深蒂固,上下尊卑,等级森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人的自由和权利处于漠视甚至无情侵犯的状态,至今对于法治理念的树立仍有不良影响。
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采用强制的手段使人民接受等级安排,人民相对于特权阶级是没有平等可言的。统治阶级以“人治”作为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维护森严的等级,其目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能长期维持下去,这与法治中平等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对全面依法治国有消极影响。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白诞生起就深深影响了中国历史。儒家崇尚“德治”和“人治”,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
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和固化,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难以改变的影响,包括“人治”思想、义务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尊卑有序思想以及惧法厌讼的思想。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中,还会以难以发觉和改变的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续,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的地区。这将会对新的法治观念树立产生不小的阻碍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的民主、平等、个人权利意识长期以来也受到儒家人性论与天下论等观点的压抑。儒家学说认为人性本善,人应该每日修身养德。一个人必须拥有良好的道德,必须为集体利益牺牲自身利益。儒家思想还认为“百善孝为先”,个人对于家长要绝对服从,“天下”是一个“大家”,统治者则是这个“大家”的家长,所有臣民必须对于统治者要绝对服从。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几乎处于封闭隔绝的状态,与西方的法律体系有着鲜明的不同。儒家思想更加关注的是整体的利益,个人对于利益追求是不被重视和鼓励的。
儒家学者始终推崇整体主义精神,他们通过“修齐治平”积极入参与到社会活动和政治实践中,通过入朝为官掌握政治权力,进而将其推崇理念带入到治国安邦的实践中,最终形成得失一种整体化的秩序体系。
在这中秩序体系的支配下,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互相配合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牢固的宗法体制。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这种非常稳定的封闭性法律体系,使得一些传统法律文化的思维理念深入人心。中华法系封闭性强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进行法治理念树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几千年形成的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碰撞其惯性也难以一下改变,至今仍然存在部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维理念深入人心却与法治理念相悖,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树立法治理念,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造成了不利影响。
扩展资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沉淀自成一体,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德治”的作用。法治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用一套成型的法律体系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在传统社会中“德”恰恰就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最基本的原则,遵循传统的“德”的规范是法治思想得以产生、发展的基础。儒家思想尤其推崇“德”,以“仁”、“忠”、“孝”作为个人最根本的道德要求,以“三纲五常”作为社会的基本伦理准则。
儒家思想重礼轻法,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强调统治者先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身正则令行。在传统的“德治”思想的引导下,法律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道德高于法律,法律依附于道德,法律自我发展的动力受到了限制,成为了封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集体和义务。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等级结构”。
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架起“大家”,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的叠加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皇权是国家政权的中心,是“最大的家族结构”中的“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纵观传统文化中的各家思想,凡是支持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思想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高度青睐,甚至使用国家强制力使这些思想成为必须被全社会认可的思维和观念。
在这种情况下,“国”和“家”本位主义不仅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更有了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强调“国”和“家”的集体观念,要求每个人以“国”、“家”为重,履行个人义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生长于君主专制的环境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强调个人身份、等级的不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实际贯彻执行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严格等级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以法律体系确立等级制度,最为根本的目的就是自身的统治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是封建君主统治百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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