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身边民事法律的案例分析怎么写)
民事法律的立法历程分析?
民法通则在制定伊始就遇到与经济法立法方向、定位之争,并在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白热化”程度。
当时,不少人认为民法限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草案将调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其任务,胡康生回忆说,“这个规定引起了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在民法通则草案通过前四个月内集中交锋了三个回合。”
1985年12月,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民法通则草案的提法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1986年2月,经济法学界认为民法通则草案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科学地解决有计划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1986年3月,经济法专家呼吁希望不要急于制定民法通则,应与经济法纲要协调同步。
历经三次激烈交锋,民法通则最终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推动下于1986年4月审议通过。在评价这次争议时,胡康生引用学者论述:“这场争论绝不是什么‘意气之争’‘领地之争’‘生死存亡之争’,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与市场作用之争。”
先零售后批发 先通则后总则
1979年起草民法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各类民事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未充分展开,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变化并未定型。胡康生回忆道:“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更加慎重。”
彭真提出,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回忆起“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胡康生称,只要与当时参与民法起草工作的人一提起,就会“你懂的”。
随着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颁布,社会对统一的民法原则的需要也愈发迫切。胡康生回忆说,起初的名字就叫作民法总则,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审判中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难以概括。
一时间“民事基本原则”“民法纲要”“民法大纲”等名称均被提出讨论。在大家纷纷思考更合适的名称时,彭真表示:“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至此,中国民法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再制定完整民法典,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历程被确立。
“又算数又不算数”的民主立法原则
在民主立法上,彭真有一句名言——“又算数又不算数”。他强调,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他多次讲,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
“这段话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胡康生说。
此外,民法通则在立法方法上还开创了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小李打算出售房屋,问小赵是否购买,小赵说 “如果明天早上8点你们楼前经过一群小学生,我就用10万元购买你的房屋”,小李欣然同意。小赵回家后有些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50分,一群小学生正要从小李门前经过,小赵赶紧泼了一盆水想要挡住去路,没料到,这群小学生被停靠在路边的校车接走了。
小李和小赵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8点经过一群小学生这一事实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小李同意后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但仍旧未生效。从最终结果来看,8点小李门前未有一群小学生经过,所以条件未成就,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效。仔细来看,小赵试图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从而使买卖合同不生效。但最终小学生没有经过的原因并非因为小赵的泼水行为,所以不能拟制产生条件成就的后果。如果没有校车的介入,小赵泼水的行为导致了小学生不经过,那么法律就认定条件成就,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小赵如果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01 条件不是随便就能设立的,法律规定有一部分法律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附加条件。例如,如果双方彼此负有同种债务在身,一方债务到期,另一方主张抵销,这时不可以附带其他条件。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如天气等,如果是确定发生的事情作为条件,实际是附期限。所附的条件不能是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以犯罪行为作为条件,或者以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作为条件都不可以。
02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一定要让条件自然发展下去,不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妄想用外界力量干预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自作聪明为了自己利益人为干预,才能维护自身长远利益,维持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
案例分析的意义?
案例分析是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演绎,归纳,逻辑,行为科学等。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案例分析结论具有丰富理论体系的功能。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costco案例分析?
1983年,Costco第一家仓储量贩店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开业。当时的美国,正处于“滞涨期”,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对于“低价”的敏感度达到历史峰值,这正是属于Costco的“天时”。Costco门店多选址郊区,原因有两点:一来由于仓储的特性使得门店占地比较大,郊区低价较低,节约了成本;二来郊区多别墅,是天然的富人聚集区,带来了高品质的消费者,这是Costco所拥有的“地利”。
有了天时+地利,“人和”也随之而来,带有批发性质的仓储超市,售卖的商品有着大包装、多人份的特点,这也从习惯上要求了购买者需要拥有运输工具,换句话说,愿意来郊区购买的目标用户,一定是有车一族。
Costco的营销理念:量大、优选、高质、低价,而变动的区域,只是为了让你在找寻想要的商品时,看到更多的新品。
低价高质,是Costco一直以来的品牌理念,新眸在研究后发现,Costco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除了依靠大体量与品牌合作外,还在于它对“加减法”的熟练运用:
加在包装上,降低了包装成本和人工拆卸成本;减在品类上,精简SKU,保证产品质量;加在新品上,打造火爆单品,提高周转率,降低库存成本;减在运营上,降低运营成本,保证低价的可持续性。
就毛利率而言,Costco要低于其它同类型的零售企业,甚至只有10%-15%,想要搞清楚这背后的逻辑并不难,毕竟真正让Costco实现盈利的,并非是货架上的商品,而是会员。
会员制带给Costco的,不只是会员费上的营收体现,还有小资光环,将批发低价商品变成了带有“特权“性质的中产行为。一般来说,会员制仓储超市入门时会有一个极强的仪式性,就是核查会员身份,这样的仪式保证了会员权力不被滥用,让会员在这里自然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归属感。与此同时,会员费也成了一种“沉没成本“,敦促着会员们的下一次购物。
值得注意的是,Costco并没有将会员严格捆绑,而是坚持“在会员卡有效期限内,有任何不满意,可随时取消会员卡,并全额返还会员费”的承诺。虽然这看似是一种灵活的,人性化的退出制度,但其实正是这一策略深深地抓住了消费者心理,帮助它创造了高达90%的会员续费率。
这里面的技巧性拿捏颇有讲究:一方面,可以随时退出,打消了消费者办卡的顾虑,更是增强了品牌信任感;另一方面,提纯了会员用户,使Costco的目标客户固定,符合其为特定消费人群制定SKU品类的品牌战略。
通过会员制度的有效运用,Costco自我形成了一个销售闭环:稳定的客源(会员)——少但却具有稀缺性的SKU品类——客单高——会员粘性强——会员费支撑营收,这就让Costco从表面看起来是一个会赔钱的生意,但打的却是赚钱的算盘。
swot分析案例?
SWOT分析案例可以参考:
案例一:一家小型投资公司在决定是否参与新的投资项目时使用了SWOT分析法。优势(Strength):熟悉投资市场、有良好的投资组合、熟练的投资经验。劣势(Weakness):投资调整缓慢、资金规模小、流动性紧张。机会(Opportunity):中国投资市场开放、资本市场进入上升期。威胁 (Threats):区域政治不稳定、市场价格变动剧烈。
案例二:百事可乐的SWOT分析。优势(Strength):品牌形象好、广泛的渠道、创新的市场营销策略。劣势(Weakness):低下的研发投入、抗衡竞争力不足。机会(Opportunity):快速增长的市场、拓展新产品种类;威胁(Threats):替代品的出现、厂商竞争剧烈、价格战日益激烈。
SWOT分析案例?
企业家张先生的短期计划:
1. 优势 (Strengths): a. 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 b. 拥有一批忠诚的员工。 c. 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
2. 劣势 (Weaknesses): a. 现金流不足。 b. 技术水平落后。 c. 缺乏新产品的开发能力。
3. 机遇 (Opportunities): a. 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升级改造。 b. 追随市场发展趋势进行产品创新。 c. 吸引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
4. 威胁 (Threats): a. 竞争对手正在大举进入市场。 b. 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频繁。 c. 外部因素如天气、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性因素影响生产效益。
企业的类型案例分析?
湖北荆门的一位朋友卓某,想在南阳市开办一家企业,打算注册450万元,设立一家百货超市,想与某外国人联合或者自己单独开办企业。但对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心中无底,请本律师提供一个设立企业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答复如下:
一、卓某可以选择设立企业类型是:
1、合伙企业。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但对于出资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普通合伙人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盈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继承或者转让;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冠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但是,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成立后,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可以参股其他公司。一人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不设股东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选择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一至二名监事,也可以选择设立监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也可以另行任命总经理或者不设总经理。
4、当然,如果卓某愿意,也可以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卓某不可以设立以下企业类型:
1、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因为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我国能够与外商合作设立合作、合资企业的只能是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自然人,而外国合作者可以是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因为卓某打算注册资本只有450万元。
本律师建议,卓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管理层简单,便于决策;虽说该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但该一人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样,在企业发展壮大时,不影响连锁经营;当然,对企业融资等也存在不利情况。
留守妇女的案例分析?
其实我也算是个留守妇女。结婚后有了孩子,老公要外出打工挣钱,家里老人孩子都需要人照顾,我不得已就在家里。说实话,一个人照顾一家老小真的很累,也很烦。可是你又无处诉说,无处发泄。关键是有些活,不是一个女人能干的了的。
我记得有一次老人突发疾病,需要住院,孩子嗷嗷待哺。我一个人跑前跑后,心力交瘁。那时候真的希望有个人可以帮帮自己。
企业成功的案例分析?
企业成功的一定是具备了如下特质:有一位优秀的团队带头人,他有敏锐的行业洞察力,紧跟行业发展的脚步,充满激情不断开拓;还有一个优秀的团队,这个团队成员满满的正能量,团结互助,与企业愿景保持一致;还有规范的团队管理制度,为团队的正常运转保驾护航。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