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法律监督理论 影响
纽马克理论影响?
上个世纪60年代末,翻译这项语言活动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特别是语言学的相关理论介入后,翻译研究取得了很大成果。1974年,纽马克升任教授,开设翻译理论课。从这时起,纽马克开始写一些专门论述翻译问题的文章。
在大量的翻译实践和教学实践的指引下,纽马克的翻译思想开始初具形态。正如纽马克自己所言他的大多数想法都是来自课堂。1981年,纽马克的第一部著作《翻译问题探讨》出版,立刻引起广泛赞誉。正是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的概念。
法律监督对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公对公的监督,即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监督,不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进行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通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
1、抗诉是要求启动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
2、检察建议可以要求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必须满足再审条件,也可以对法院或者法官的某个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适用比较灵活。
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
1、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公民。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种监督广泛、直接而具体,起作用不可忽视,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法律监督专项职责?
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法律监督的意义?
一、 法律实施监督的含义: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是: 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 ②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 ③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器。
法律监督的分类?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
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
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
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
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什么是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监督:一是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负有监督责任;二是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负有监督责任;三是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书》。通过上述监督,保障着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制和纪律。
功能对等理论的影响?
功能是理论的实践功能是上升理论的基础
个人特质影响行为的理论?
人格特质理论
人格类型理论是很古老的,但它比较粗糙一些,人格特质理论相对比较精细,所以,目前特质理论比较盛行。
人格特质理论(theory of personality trait)起源于40年代的美国。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高尔顿·威拉德·奥尔波特和雷蒙德·卡特尔(Raymond Bernard Cattell)。特质理论认为,特质(trait)是决定个体行为的基本特性,是人格的有效组成元素,也是测评人格所常用的基本单位。
人格特质理论把人格认定为是由诸多特质构成的。所谓特质,是指人拥有的、影响行为的品质或特性,它们作为一般化、稳定而持久的行为倾向而起作用。特质被看作为一种神经心理结构,也是一种先在的倾向,使个体以相对一贯的方式对刺激作出反应。
特质论并不是把人格分为绝对的类型,而是通常认为存在一些特质维度,每个人在这些特质上有不同的表现。比如,慷慨是一种特质,每个人都可在不同程度上具备这种特质,成为其人格的特色之一。而人之所以有差异,就在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特质表现程度,形成不同的特质构型,以此来解释人的行为差异。
三大广告理论的影响?
“USP理论”、“品牌形象理论”、“共鸣理论”这3大理论进行广告创意。
一、USP理论
USP理论即“独特的销售主张” ,英文全名为“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是美国著名广告人罗瑟·里夫斯(Rosser Reeves)于50年代初提出来的。该理论的核心主要囊括了3个方面:明确的概念、独特性的主张、强劲的销售力。
其中,明确的概念意味着,在广告创意中提炼产品的利益点,即商品的功能或效用,能够给予消费者十分明确的利益承诺(比如,牙膏的防蛀功效,能够让消费者拥有健康的牙齿);独特性的主张,是指广告所主张的产品利益点是唯一的、独特的,是其他竞争对手无法提供的或者尚未提出来过的(比如,“农夫山泉有点甜”的广告主张,让它显得与众不同);强劲的销售力,则是指该独特的主张必须能够促进销售,所以它应该是集中而强有力的,可以吸引并打动消费者,激发并刺激TA们的消费欲望并最终促成购买。
例:玛氏M&M's的经典广告Melts in Your Mouth not in Your Hand(只溶在口,不溶在手),就采用了USP理论,广告的制作者罗瑟·瑞夫斯注意到,M&M's是当时美国唯一一种使用了糖衣包裹的巧克力豆,具有耐高温而不易溶化的特性,是任何其他品牌巧克力豆不具备的,产品自身最独特的优势(独特性主张)。由此切入广告创意,构思出”只溶在口,不溶在手“的金句(明确的概念),通过电视进行反复的广告投放,期间玛氏公司还专门请人撰写了两则笑话配合宣传,双管齐下使M&M's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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