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有)
检察机关有政治监督权利吗?
没有,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政治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法律职称有哪些?
有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首席大检察官。
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义?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应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检察机关应该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公民享有监督权的法律及条文?
监督权的范围很广,但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肯定是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的。比如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是检举的权利。 而其他部门法也会规定公民各种监督权。所以监督权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有。但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依据。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法律效果?
办理自侦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刑诉职能活动之一,其通过内部系统实行的法律监督,亦不应存在监督环节的脱节现象或空白点。检察实践中,由于已经实行了案件的举报受理、办理以及侦捕、侦诉分开等内部专门部门实施监督的格局,形成了有效运作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对于立案环节的法律监督,从目前来看,尚缺乏专门部门履行这一特定的职责,成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有待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
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监督是防止“灯下黑”的法律保证
没有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职能活动,无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难以保证司法公正,易于产生恣意、专断和自由裁量,还有管理及决定的人情化,以及随意侵犯人格尊严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弊病,这已为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所证明,也正是设立检察职责的意义所在。同理,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另无法定机关履行专门职责,自己再不实行内部监督,岂不是管“正人”不管“正己”,产生出“灯下黑”的情形?一旦立案错误,让人告没法告,说不能说,诉不知到哪诉,即便管也不好管。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之所以引起一些非议,在立案环节上没有法律监督,一手包办的司法专横的恣意因素过大,缺乏司法民主化,难以保证法律全面而准确地实现社会正义目标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是职能性的法律行为
自侦案件的立案,涉及到对案件线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认为,对线索涉及事实证据的审查及收集,以及履行职能的活动等一系列行为。只有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加以评价,才能把握办案过程是否实现了法律程序的两项基本价值,即准确查明事实和尊重人权。因此,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既需要对事实进行复核,从而对立案决定在实体法的应用上作出是否有误的法律评价;也应该对立案这一刑诉职能活动的进行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实行监督。由此可见,这些活动属于专门的法律行为,只有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构或部门才适于承担,以保证职能活动的正确进行和司法公正。
自侦案件犯罪行为的内部性、职权掩盖下的隐蔽性以及侵犯客体的特殊性等特点,决定了案件线索及案源主要来自举报。近年来,举报人署真实姓名的多,督促查办的多,这是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性的反映,对检察工作也起到监督作用。但同时产生了重复举报增多的现象,既加大了检察机关接待工作量,又影响自身形象。当然,有些举报难以成案,问题是接报的举报中心无法顾及普遍的线索调查,而自侦部门对于不成案的线索又无对举报人交代的义务及精力,举报线索的反馈存在脱节现象,有些举报人难以被说服,依然反复举报。造成这种压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专门部门对未予立案作出情况说明,同时,不经复核加以确定的答复,究竟是否应该立案而未立案,举报人也难以信服。
立案监督另一重要的方面就是防止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在检察实践中,立案错误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客观情况,但纠正往往颇费周折。原因在于,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日益加强保护,使无罪撤案成了滥用职权者很难办的事情,它会引来一系列对他们极为不利的后果。因此,强调或依靠自我纠正,一方面易于延捱时日,错误旷日持久而得不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则在于心存成见,总要留点尾巴或问题,不那么干净彻底。防止自侦案件立案错误最重要的法律保证,就在于明确具体、直接负责地实施法律监督,应该有一个独立、超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履行这一特定职责,以确保客观、公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什么特征?
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
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
四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五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立案监督的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专项法律监督活动有哪些?
检察机关专项法律监督活动有“负案在逃、撤回报捕、退回补查、撤回起诉、另案处理”等五类案件的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是什么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上位法,其他法律是下位法,所有法律都应以宪法为根据,任何法律不得抵触。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贯彻宪法的执行。
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及法院,检查院,监察委员都必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必须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或修改及保留、废止法律的权力,对所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解释,所做的法律解释也有同等效力。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地方的人多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
监督权的条件?
公民要负责地实行民主监督,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要负责地实行民主监督,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为此,一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捏造、歪曲实事,诬告、陷害他人;二不要制造事端,不能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及拦截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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