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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不满可以罢免吗

2023-05-19 05:47:49法律法规1

一、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不满可以罢免吗

超过百分之二十业主提出,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人数过半及专有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人数同意,可更换物业公司。

第一: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只要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召开业主大会,针对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即可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

(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最低。

(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 诉讼

(1)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为什么?

答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与业主大会的劳动报酬、经费报销,以及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关系中,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名誉权等。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侵害业主或其他单位权益的,还可以成为被告。

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委员会能否自已管理物业?

答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

(3)业主委员会能否起诉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

答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有约束力。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对于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可以进行起诉进行追讨。

(4)业主委员会起诉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否要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

答复: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方法应该经过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该对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对于已经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自行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不经过业主大会批准对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进行起诉。原因是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法律途径追讨。

答复人:刘生敏专家

三、简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原则: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五、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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