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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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法律监督权由《宪法》授予,其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体体现为:
1.立案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违法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督
(1)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违法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2)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
3.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2)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4.审判阶段的监督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5)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5.执行阶段的监督
(1)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如何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
第一,强化监督意识,把刑事审姿晌哪判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高举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注重监督效果。组谨桐织开展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检查,全面梳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
第二,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加大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加强对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矿难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案件的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的举报、申诉,认真审查当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和群众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线索,对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坚持从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入手强化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该宽不宽、当严不严、宽严失当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解决制约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健全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抗诉等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得以正确有效发挥。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能力。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增强检察人员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第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司法迹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针对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量刑、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统一思想认识,提出解决措施,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进一步协调解决调卷难等问题,保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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