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中国法院不按法律规定执行)
法院立案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总结一句话就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
比如,八戒5年前借了悟空的钱,悟空这5年光游山玩水了,忘了问八戒要钱了,后来在收拾花果山水帘洞的时候,发现了八戒这张5年前的借条,然后就去法院起诉。事实上,悟空的这个借条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只要八戒没有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这个案子的走向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悟空起诉八戒,八戒不懂法,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唐僧当然是懂法的,但是他不能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是要继续审理案件,依据现有证据,判决八戒败诉;
其二,悟空起诉八戒,八戒请了律师沙僧,沙僧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唐僧觉得有道理,驳回悟空的诉讼请求,悟空败诉。
看到了吗,这是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作为法官的唐僧,是不能主动去适用诉讼时效的
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法官可以不按法律规定乱下裁定吗?
不能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包括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违背证据和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的,构成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
法院不按民法典执行怎么办?
提交执行异议。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民诉法第225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纠正。
法院起诉欠钱人的法律规定?
欠钱人通常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常用法律规定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颁布)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法院调取证据法律规定:(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达到,此时就很容易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专门法院的法律规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法院分为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
伤情鉴定中心不按法律规定怎么办?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法院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法律规定?
一、同业拆借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同业拆借利率,我们常说的LIBOR+50bp,这个bp是什么意思
也可表示为:+0.5%,是表示在拆借率的基础上加上50个基点,Basis Point (BP) 基点;一个基点等于一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
外币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不同,人民币贷款利率都是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不会因市场的改变而改变,直到人民银行公布新的贷款利率为止。而外币贷款都是以银行拆借率+基点来确定的,如libor for 3 months +30BP
for 3months 就表示是近3个月的平均拆借率。
银行针对不同国家(风险不同)来确定基点数
同业拆借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怎么计算
1、不带息票据贴现: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
假设某汇票金额为10000元,到期前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年贴现率为3.6%,那么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持票人能拿到的最终金额为9910元。
三、贴现利率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换算成的日利率*贴现日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天数
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范的不同,可能会以月、年为规范。
假如依照月利率核算,则贴现核算公式为:
汇票面值×月贴现率y%×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月数
假如依照天数来核算的,贴现核算公式为:
汇票面值×年贴现率x%×(贴现日-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天数/360
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需求支付多少给银行作为利息呢?(设年贴现率为x%,月贴现率为y‰)
假如依照月利率核算,贴现核算公式为: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月贴现率y‰×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月数
假如依照天数来核算,贴现核算公式为: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年贴现率x%×(贴现日-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天数/360
不按海拔算中国最高的山?
根据不同的高度定义会有不同的结果,珠峰是从海平面算起的最高峰,如果从山脚算起,世界第28高峰南迦巴瓦峰,相对高度可达7000米,比珠峰的相对高度还高出3000多米,四川境内的贡嘎山相对高度也有6000多米。
南迦巴瓦峰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海拔7782米,它与加拉白垒峰相夹着雅鲁藏布江的下游河段,江面海拔762米,以此处作为山脚的话,南迦巴瓦峰的相对高度达到了7020米,算是水平面之上相对落差最大的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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