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人员法律风险(企业销售人员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这两部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的观念冲击都是史无前例的。广大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学习和掌握这两部重要法律,否则必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被撞得头破血流!
据统计,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已经占到所有劳动争议的80%以上,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因此,如何规避劳动关系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许多企业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漠视,或对具体的操作不清楚,从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遭受巨大的损失。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做粗浅的阐述,以期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注意,有效规避风险:
01.企业一定要签订好劳动合同
02.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制定、通过、颁布不容忽视
03.关于购买社保的相关问题
04.加班费问题
05.收集、保存证据,注重举证不能的风险
销售公司有什么法律风险?
销售公司的法律风险是销售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生产经营价值实现的最终环节。
企业销售环节法律风险涉及信用核准、订单签发、商品装运、销售发票开具、收入和应收账款记载、收款进账单据开具、应收账款催收、现金收入的处理和记载等各项业务程序。上述流程设置不流畅或任何一个环节失控都有可能导致企业销售活动归于失败。
会计人员法律风险来源?
会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
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企业被强制注销的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已经清算并予以注销,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或不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已经注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当债权人发生此种情况并发现公司已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企业如何落实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公司的风险具有多面性,有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等等,而法律风险只是公司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风险类型。但是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却依然是在整个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需要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来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的经营成果,减少损失的发生。
1,首先,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最关键点是要强化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因为良好的意识是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的基本保障,只有整个公司尤其是公司的管理层有了较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才能足够重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整个公司发展与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才能使得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了意识形态上的保障。
2,其次,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及时巩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以此确保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实际的公司管理的每个环节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
3,再次,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扩大宣传。任何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做及时到位的宣传工作,没有宣传,无法深入人心,也无法获得广泛的支持,使得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失去支持的文化氛围。
4,同时,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具体的承担部门,例如公司的法务部门需要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积极引导公司的管理层参与其中,才能使得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了公司领导层的支持,才能使得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公司权力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5,另外,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减少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阻力的过程中,将风险管理、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纳入到公司法治化的过程中去。
6,另另外,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构或者组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有领导机构予以具体负责,并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改进,否则没有领导机构或者组织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将是一盘散沙,没有执行力、也没有执行效果。
7,最后,开展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公司制度的标准化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最基本的、也是最实质的要求就是建立公司制度的标准化和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使得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保险人员应该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保险产品是无形的,客户选择时无法亲身感知,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条款,令普通百姓眼花缭乱,大部分投保人依据的是口口相传的企业信誉,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在公众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管方面要承受比一般公司更多的法律风险。
第二,保险服务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会带来风险。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保险合同内容越来越广泛、复杂,同时给产品开发环节、展业和承保环节、理赔和争议处理环节带来诸多挑战,涉及产品的法律风险也随着显著增加。
同时,一张寿险保单可能需要保障5年、10年甚至客户终生,在如此大的时间跨度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的管理机制和信息存储,否则容易引发争议,最终导致诉讼风险。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日趋严格,百姓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保险公司面临的不合规风险与日俱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如果保险公司对新颁布的规定不注意学习研究,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不仅会遭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还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给整个行业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第四,近年来,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份额不断提高,围绕保险产品的销售会产生许多法律关系,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片面追求业绩和收入的驱动下,个别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行为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极大的风险。
第五,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扩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选择以控股集团模式发展,而控股集团的产权关系复杂,公司治理结构复杂,使公司处于更大的法律风险中。
最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中国的保险企业走向海外成为可能。
面对海外陌生的法律环境,中国保险企业也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海外有不少保险公司陷入困境,濒临破产。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借鉴他们的经验教训,为可能出现的危机做准备
企业销售风险管理目标的内容?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大的安全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的风险点?
风险点一:名律师签合同,助理律师办业务。
毋庸置疑,大多数企业选择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时候,都是冲着某个律师或律师团队的知名度去的。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当事人只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能同律师个人签署合同。因此,很多律师事务所就在此处玩起了花招,在签署顾问合同前,全程由知名大律师接洽,以精湛的专业水平让当事人臣服,迅速签下法律顾问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顾问费收到后,知名律师再也难得露面,全程都是助理律师在经办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再就是,明明看中了某个律师的专业素质,但是服务过程中,律师转所到了别的律师事务所,新接手的律师,专业水平非企业满意的。
避险措施:1、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主办律师姓名和主办律师业务办理范围。可以明确哪些业务必须由主办律师亲力亲为(如参加顾问单位相关会议、股权投资等专业问题咨询);或直接使用排除法,规定“除日常合同审核、整理档案资料等辅助性工作可以由助理律师执行外,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必须由主办律师亲自办理。
2、合同中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解除权条款。可以在指定主办律师的同事,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主办律师因故不能主办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期限的法律服务费。也可以规定企业指定的主办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期限的法律服务费。
3、基于合同,给主办律师发《聘书》,从形式上进一步确认谁是主办律师。对于有多个主办律师的,分出“首席法律顾问”、“日常法律顾问”、“XX业务专业法律顾问”等。
风险点二:李逵没有找到,找到了李鬼。
一些企业由于对律师缺乏了解,或者是基于“熟人”的介绍,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候,并没有认真考察律师的资质或能力,结果顾问合同签下来后,才发现,没有找到专业素质过硬,适合本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如何避免找不到李逵找到了李鬼呢?
避险措施:1、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2、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最好找个某个专业懂行的专家一起和律师会谈,通过谈话,了解律师的专业素质。
3、在完全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前,严格控制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期限。
风险点三: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约定抽象、模糊。
对于合同签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本来就不在一个专业层面上。有些律师事务所利用专业优势,往往对客户的义务约定详细具体,对自己的义务约定抽象模糊。导致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发现律师法律顾问服务不尽人意时,却找不到制约律师事务所的条款。
避险措施,法律顾问合同中对律师事务所义务的约定通常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1、律师及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约定和企业委托的法律事务。
2、主办律师不得敷衍塞责、“顾而不问”,使顾问流于形式或让他人代为负责处理法律事务。
3、律师应以其所掌握法律、经验做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利益。
4、在取得企业要求与提供的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企业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企业的咨询意见。
6、在诉讼案件和商务代理相互冲突时,不得担任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对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对接受的企业票据、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擅自使用。
风险点四:费用约定不明,另行收费项目太多。
由于法律顾问服务的特殊性,律师通常会深度涉及企业的事务,而法律顾问合同中通常约定了法律服务费的同时还声明了某些服务需要另行收费,某些服务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必须另行收费。如果另行收费的项目约定不明,企业往往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才发现很多项目都是要另行收费的。
避险措施:1、明确另行收费项目,细化到具体的每一件事项。
2、要求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合同同时附上另行收费项目的清单和价格表。
3、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专项法律服务,如果来不及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可以先按照计时收费,区分主办律师、助理律师,按小时或按天计算服务费。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优势与风险?
1、能充分揭示法律风险或危机 。
2、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现金流,预测企业未来前景。
3、了解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基础 。
4、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之间的投资、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行为已越来越普遍,而资本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是对商业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的全方位周密考察。
如果缺乏这一基础的投资、融资、并购活动,无疑会有高度的投机性和风险,所以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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