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构成部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构成部分包括)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论述?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法律规范由哪些因素构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二因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因素构成。前者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做的行为样式或标准;后者是指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所应得到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护或奖励)法律后果和违法的(受到处理或制裁)法律后果。三因素说的观点,比较普遍,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详见假定、处理、制裁)
三因素构成的。三因素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它的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则…,否则……。”法律规范的三个因素,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通常不是同时出现的,例如,宪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和处理,刑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制裁,这两种规范都是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是由这两种命令性规范构成的逻辑性规范。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法律规范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因素构成,这才能体现法律规范专有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什么?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适用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主体适用;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行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的保护和对不符合适用条件行为的制裁。
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条文,但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的要素可以分别规定在多个法律条文之中,甚至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思维的逻辑结构由哪两个部分构成?
任何一种思维逻辑结构都是由两部分组成 ,包括常项和定项。
常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而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它可以代入不同的内容。
形式逻辑是研究演绎推理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对于词项和命题形式的逻辑性质的研究、思维结构的研究与必然推出的研究,它提供检验有效的推理和非有效推理的标准。它总结了人类思维的经验教训,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用一系列规则、方法帮助人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是人类认识发育到一定阶段后出现思维方法。
民法通则第111条包含哪些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假定(虽然没有在法条中明确表述,但在逻辑上存在):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行为模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法律后果: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刑法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1)假定又称条件,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
法律的逻辑结构有哪些?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适用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主体适用;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行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的保护和对不符合适用条件行为的制裁。 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条文,但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的要素可以分别规定在多个法律条文之中,甚至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以《民法通则》为例:
1、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为法律原则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此为法律概念3、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为法律规则。
刑法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法律规范由哪些因素构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二因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因素构成。前者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做的行为样式或标准;后者是指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所应得到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护或奖励)法律后果和违法的(受到处理或制裁)法律后果。三因素说的观点,比较普遍,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详见假定、处理、制裁)三因素构成的。
三因素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它的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则…,否则……。”法律规范的三个因素,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通常不是同时出现的,例如,宪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和处理,刑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制裁,这两种规范都是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是由这两种命令性规范构成的逻辑性规范。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法律规范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因素构成,这才能体现法律规范专有的特点。
法律体系由哪部分构成?
答: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
按照一
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一)
纵向结构: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是指由不同层级的
教育法律文件组成的等级、
效力有序的纵向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为:
1.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
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
“教育母法”
.
我国
的教育基本法律为
1995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3.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
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4.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
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
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
《教师资格条例》等。
5.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
教育法规,
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
不得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6.
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
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帝反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
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
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大纲、标准等,以
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整个
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依据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
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的不同,
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
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
体系。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类:
1.
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即已颁布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2.
基础教育法。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
法律的总称。
已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即为基础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
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
等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4.
职业教育法。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总称,即已
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以各类在职人员和职后人员的教育为调整对象,包括成人教育、
继续教育、
终身教育等。
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
但是否单独立法郑子昂进
行论证。
6.
学位法。
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位的等级、
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即已颁布施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7.
教师法。是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力、义务、职称、考评、进修、培养
等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即已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是以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使用、核算及教育基建和教学设
备等办学物质条件保障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法规。
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
需要制定该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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