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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案例的ppt(有法律案例的重大新闻)

2023-05-18 06:11:58法律知识1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关于法律特征的案例

法律具有强制性特征。如公民要依法纳税,对于拒绝纳税的公民会视其情节进行制裁。

ppt怎么展示案例?

右键在桌面新建一个ppt文档,双击进入pptppt需结合案例内容——不要把案例分析题做成问答题,要结合案例所提供的材料,结合材料所提供的内容结合所提的问题——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是我们要分析和解决的关键结合有关理论——综合、正确地运用理论,不可生搬硬套

法律规避的著名案例?

龚某等与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底,珠海市某餐饮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仅向员工发放了1000元的生活费。后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龚某等48名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0万元,2021年4月25日,龚某等48名员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通过实地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总经理李某、财务总监万某接受调查发现,李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

其后,执行干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表示已如实向法院申报,并无财产可履行义务。经执行干警现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公司并非无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某饮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当即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支付150万元,剩余80万余元分两月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到实处,将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做到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更快履行欠薪义务,全心全力为“护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指引作用的案例?

法律对社会生活有指引作用,当某个行为法律上不认可,慢慢地,大家都不会去这样做,因为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得不到保护,不如不做。比如关于民间借贷,在法律没有划出线之前,民间借贷利息五花八门,每月10%的都有,后来,最高院出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最高上限不超过24%后,我所见的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标准一下子就统一了,而且当事人也知道,超过24%法院也不会支持。这是正向的指引作用,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反向的指引作用。

  法院恶例——彭宇案。

  大概情况就是彭宇将一摔倒老人扶起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份费用,后来摔倒老人状告彭宇,说他摔倒是彭宇整的,要求赔钱。这个案子的真相如何?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这可能会是中国当代史的谜之存在。但严格从法律的举证要求来说,被摔老人要指控别人导致他摔倒,那么,应该由这个老人应该提供证据他的摔倒是被告造成的。本案中证据不足以让法官觉得可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法官很头痛。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有且仅两种判法,法官可以原告无法证明侵权事实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反之,你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让你相信被告确实有问题,那你就判原告胜诉。但是,法官用了最最最糟糕的一种,糟糕不在于结果,而在于推论,法官的推论是这样的: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要去扶老人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后还要送医院呢?如果不是彭宇干的,彭宇为什么扶起来送医院后还得掏钱呢?所以,这足以证明就是彭宇干的。因为他心虚,所以才又扶人又送医院又掏钱。

  现在说南京彭宇案,其实已是冷饭热炒,但做为学法律之人,至今提到这个案件,我仍存有怒意。中国人向来以尊老敬幼为美德,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对陌生的老人不但从行为上给予帮助,还在金钱上给予支助,那这个人绝对受到众人好评,上个居委会好人榜是不成问题的。但按照法院这个逻辑,你扶老人就是因为你干了坏事,你不干坏事你干嘛扶老人!那么,谁还敢去当好人???所以,法院的这份判决,只能向大众表明一件事,大家不要当好人。大家想想,我们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居然对救助行为做出如此的评价,谁还敢当好人?谁愿意当好人。

 再次声明两件事:

  第一,彭宇案真相如何,我不知道。我只是从法律上论证这个事,因此,不要从我这篇文章得出我认为老人就是讹诈的结论,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报道彭宇最后承认其确实和老人有过接触或者说是碰撞)。

  第二,我不是说法院的关于彭宇案的判决是直接导致日后所有讹诈事件的原因。但是,法律是有社会行为指引作用的。

  说到这里,大家也别忙着骂法院。你听过这样的言论吗?

  “穿得这么暴露,被非礼活该”

  “某某某这么老实都会打骂她,肯定是她有问题”

  这些话,其实和彭宇案的法院逻辑有异曲同工之妙。

  引用法院判决部份内容,原文可直接在网上搜索

  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严重违反法律的案例?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ppt制作案例教程?

一、新建PPT文件

  安装好Office PowERPoint软件后,就可以打开程序创建PPT文件了。打开PPT方式有几种,可以点击“开始”-“所有程 序”-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PowERPoint 2010。在桌面上就会出现新建的文件了。

二、制作步骤

1.基础文字篇(做出一个简单的PPT)

1)启动PowERPoint,打开一张空白幻灯片;

2)在左上测部分点击版式选择一个你喜欢的版式;

3)在空白幻灯片里输入我们事先准备好的内容,一张幻灯片上可以插入多个对象,幻灯片就像一个舞台,而对象就像演员一样。

4)在制作过程中感到幻灯片不够用时,就需要插入幻灯片。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写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例外事件法律案例?

一天晚上,XX市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2:

16岁的中学生王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较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较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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