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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监管(商业银行法律监管规定)

2023-05-17 22:51:56法律知识1

商业银行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受法律保护吗?

中国五大银行不受法律保护了不是真的,因为部首法律保护,银行就没有资金安全保障了。

  国家级的国有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通常被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者“四大银行”。其中中国建设银行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已改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这四家银行,其他银行要么是民营、外资银行,要么是地方国有银行或者集体所有银行,都不是国家直属的国有银行。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即通常所说的“央行”,虽然名称也叫央行,但其是国际金融管理机构,不是银行企业,不开展银行的经营业务,当然也没有同前面所说的四家银行一起合称为五大银行。

商业银行都有哪些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如果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业务,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或举报。银监会,是国家对各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商业银行服务有意见,可以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如果大小牵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如利率、人民币流通和反假、票据和票据交换、国库、征信等业务,也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投诉或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作用有哪些?

评级是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的衡量一个企业业务指标的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有:标普、穆迪、惠誉、理信等等

评级机构将金融机构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会对整个城商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一是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直接指标。信用评级在某些时候是一个金融机构的活名片,商业银行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往往非常依赖于评级,这是一个市场公认的衡量金融机构的手段。

二是评级是机构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通行证。随着金融债券,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借助债券进行融资,信用评级会对银行间债券进行重要的评价,如果评级下降银行间债券的发行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发债难度会快速上涨。

三是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直接制约。评级与企业融资成本有着直接的相关关系,由于外界对于企业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评级等级成为了外界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所以一旦企业评级成为负面,就有可能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四是对于监管的间接影响。评级往往是监管部门判断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家队金融监管的全面从严,评级将会是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所以评级的意义也非常重大。

资金监管法律法规?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

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享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在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如何完善商业银行外部治理及监管环境?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外部治理。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在银行董事会中的比例,通过配套规定细化独立董事的职责。重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其次,规范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治理。进一步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必须充分尊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董事会的核心领导权。

第三,完善外部有效监管。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价制度,通过评价来督促其规范运作,提升水平。加强对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微小银行监管,帮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明确的银行破产制度,提高包括股东和存款人在内的公司治理主动性。除了银行客户之外,还必须鼓励债权人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监督。

与质量监管法律有关的案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等。

谁主管谁监管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金融监管法律过时的表现?

(一)六大模式发展进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模式因其发展时间较长,产业模式发展相对成熟,配套法律相对齐全。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三项法律文件,文件中将第三方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并对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牌照化管理。但2005年就在中国诞生P2P网贷模式,虽然近年来“跑路”、“倒闭”丑闻不断,但至今法律定位不明、监管主体未定,更无从提起配套法规。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定更多的是援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此类或具有普遍适用性或专门针对互联网、电信、传统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二)现有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覆盖范围有限

一方面,现行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多数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由中央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另外还有一些中央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总体说来,上述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效力有限,不稳定性较强。另一方面很多法律仅仅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业中某一特定行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以为网络中的个人电子信息提供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可以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如何对这些已规定的少数领域之外的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大数据金融模式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及民法中已经提及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但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惩罚措施却难觅踪迹。若对侵犯权利行为无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法律对这项权利的保护也是薄弱的。

针对行业适用性较强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辩证来看。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虽然会带来法律稳定性较弱、不同区域监管规则存在差异等问题,但是这种现状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阶段存在联系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者无法在一种新兴业态尚未发展成熟的时候就为行业制定出监管完善的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下,对行业的法律监管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采用位阶较低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因为此类法律立法程序相对简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法以便及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位阶较低的法律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化,修改难度较小,可以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三)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业态,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的时候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但是如果极其严格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创新,此种创新又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及僵硬性便凸显。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部分股权制、凭证制众筹项目以及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毫无疑问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很有可能超过两百人,极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

窨井盖监管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 应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资金监管收手续费吗?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是不收费的,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通,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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